建立经营者权益激励机制应纠正八种关系_股权激励论文

建立经营者权益激励机制应纠正八种关系_股权激励论文

建立经营者股权激励机制应摆正八大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激励机制论文,经营者论文,股权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世纪80年代后,许多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出现了以股权方式作为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的薪酬制度。股权实质上是企业所有者对经营者的一项长期激励制度。企业所有者的目的就是利用一种长期潜在收益激励经营者,促使企业经营者目标与所有者目标最大限度地保持一致,保证企业价值的持续增长。而企业经营者的目标就是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获得丰厚报酬。股权激励机制的最大特点,就是建立了企业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休戚与共的关系。股权在提升企业业绩、降低代理成本、激发经营者的聪明才智和敬业精神、积聚人力资源等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并有效地减少了“晚节不保”的现象。因此在西方,股权激励机制被称之为“金手铐”。

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国企改革的关键时期,股权激励机制对我国同样具有现实意义。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少数企业试行经理(厂长)年薪制,持有股权等分配方式,可以继续探索。这一论述充分体现了中央对持有股权激励方式的肯定。一时间,“经营者股权激励”这个舶来品在我国各地(如深圳、武汉、上海、北京、杭州等)备受推崇,并呈现逐步扩大趋势。如今,对外争取债转股,对内实施股权激励似乎成了许多国企的时髦之举。

股权激励机制是在国企收入分配制度方面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其目的是为了健全企业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长期良性发展。但是,我们在看到股权激励巨大作用的同时,也不可忽视其赖以发挥作用的内部运行机制与外部环境。就国情而言,我国目前实行股权激励机制还面临着一系列障碍。从国外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的成功经验和我国的实践来看,笔者认为,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应正确处理好以下八大关系。

一、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关系

股权激励作为一种分配方式,要体现公平性原则。一方面,股权激励要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能者多劳,多劳多得,特别要突出公司核心层、技术骨干和业务能手的地位,合理拉开收入差距,确保股权激励对不同贡献的员工产生不同程度的激励作用。原则上每一个员工都有资格认购一定额度的公司股票,但各人的额度并不相同,在设计员工持股方案时要给予经营者更大的认购额度。如果是以股票期权的方式进行激励,则经营者将得到更多数目的股票期权。另一方面,股权激励更要体现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按生产要素分配有两种方式:按股(物质资本要素)分红和按劳(人力资本要素)分红。按股分红通常由两项构成:一是股息,二是股金分红。企业税后可分配利润首先支付优先股股利,然后支付普通股股利。经营者持股一般是普通股,他们可以根据自己所持股份依法享受公司的红利分配,其分配原则是与其他股同股同利。不管是管理层还是普通员工,其获得的股权收益必须与他所承担的经营风险相当。员工认购公司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后,就承担了一定的经营风险,认购的股数越多,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按股分红时也能获得更多的报酬;按劳分红首先是作为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分配的权利而安排的,体现了资本与劳动的直接联合,体现了同样作为生产要素的资本所有者与劳动所有者对剩余价值分配的同等权利。这种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对按劳分配的一种补充。

二、经营者持股与职工持股的关系

经营者比一般员工拥有更大的决策权,理所当然对公司的业绩负有更大的责任,因此,他们的个人收入必须与公司业绩有更紧密的联系。个人的收入由相对固定薪酬收入和与公司效益直接挂钩的风险收入(股权分红)组成。一般员工风险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较小,而经营者的风险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较大。也就是说,经营者应该承担更大的经营风险。目前,由于体制外存在严重的收入分配差距,并且这种差距在不断扩大,而体制内平均主义的分配格局还未完全打破。因此,在强调经营者持股的同时,加大全员职工持股的力度,有利于确保全体员工以主人翁的积极姿态参与公司经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和企业的稳定,形成利益共同体,造成持股员工和公司双赢利的结局。

经营者持股与职工持股相结合,在加快职工持股的进程中,应采取多种形式促进经营者多持股;第一,企业经营者持股作为一种重要的激励手段,其根本目的在于鼓励经营者为提高企业业绩、增大企业市场价值而努力工作。因此,经营者持股的比例和数量必须同企业的盈利和绩效相挂钩。企业盈利越多,奖励企业经营者的股份越多,才能实现持股的激励作用。实践证明,期权期股激励是一种切实有效的经营者激励方法,应加大期权期股试点和规范的力度。第二,兼顾公平与效率,合理确定经营者持股比例。实行经营者持股旨在使经营者获得企业现在或未来的部分物质产权,从而承担起对企业经营的风险。持股比例过小,会使经营者持股流于形式,不足于起到激励的作用。而股权过于集中,会拉大企业内部收入差距,产生新的收入分配不公。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中小企业内,经营者群体持股的比例应不低于20%-30%,在大型企业,经营者群体持股的比例应不低于10%。对个别严重亏损的企业,允许经营者群体持大股,持股的比例可增至50%左右。第三,对经营者实行股权激励,在条件成熟时,应扩大股权激励的范围,对一般员工也可以通过实行股权方式持有企业股份。经营者和一般员工的持股比例要保持一定的水平,一般员工持股不能太多。员工持股过多会使企业决策主体泛化为每一个员工,影响决策的准确性和决策效率。当然,这个比例也不能太低,否则员工的股权分红收入太低,不足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员工的平均持股比例一般控制在分红收入占总收入的25%左右为宜。

三、经营者长期激励与短期激励的关系

对经营者的长期激励是指将经营者的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相联系,对经营者的长期贡献给予回报的激励方式。经营者股权激励是实现长期激励的有益探索。对经营者的短期激励是指将经营者的利益与企业的当期效益相联系,对经营者的当期贡献给予回报的激励方式,主要包年薪、奖金及各种形式的短期奖励。一般来说,长期激励有利于经营者的长期行为和企业的长远发展;短期激励有利于激励经营者较快提高企业经济绩效,但容易导致短期行为。因此,应将经营者长期激励与短期激励有机结合起来,传统报酬与股权要按一定的比例对经营者进行激励,不要过分偏重一方,否则会削弱激励效果。

从我国现实情况看,对企业经营者的奖励注重在岗时的奖励,对经营者离职后的收入保障机制重视不够;注重对经营者短期内的奖励,而对他们长期激励的措施不足。这种状况容易造成某些经营者在岗时的短期行为,造成经营者在离职前的种种增加自己“灰色收入”,甚至不合法收入的行为。鉴于此,在经营者激励机制建设中应以长期激励为主,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保障经营者持有股权。

四、经营者期股期权激励与实股激励的关系

产权的激励作用优于一般报酬的激励作用。期权期股激励作为一种重要的产权激励手段,将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与企业长期绩效很好结合起来,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经营者拥有期权期股,将以企业所有者的身份致力于企业发展,会自动减少企业的非生产性消费,减少企业内部的运作成本,有利于解决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和内部人控制问题,有效防止损害出资者的各种短期行为。

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快速转型时期,在我国推行期权期股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是我国的股票市场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还未成熟,内部人控制对股市造成的影响及市场波动都很大,股市状况不能完全反映企业的实际业绩;二是与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格局尚未形成,期权期股激励可能引起的较大收入差距将对企业发展和稳定产生不利影响;三是经营者的人才市场不健全。在此情况下,股市的变动对经营者业绩的评价存在一定偏差。为此,依据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际,应合理确定期权期股与实股的比例,宜采取以实股为主、期权期股为辅的办法构造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当前采取实股为主的方式,更有利于经营者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以企业净资产增长指标来衡量经营者的贡献和业绩,更能突出转轨时期的特殊性,更能符合实际。

五、经营者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的关系

股权激励作为物质激励的一种形式,是调动经营者积极性的重要手段,但不能忽视精神激励的作用。事实上,即使在发达市场经济中,金钱也不是衡量经营成就的惟一标准。相反,越是有能力、有成就的经营管理者和企业家,越是看重兴趣感、成就感和社会责任感乃至控制权本身非物质性回报的价值。实际上,现有一部分国有企业之所以业绩突出,正是因为其经营者不计物质上得失,以高度的奉献精神、思想觉悟和社会责任感长期努力的结果。精神激励也是我国经济建设中的一个良好传统。因此,在重视经营者股权激励的同时,应当避免矫枉过正,防止走向另一极端而忽视精神激励的倾向。特别是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成熟,股权激励的合理实施还缺乏足够条件,更应对精神激励的作用给予充分重视。例如,对优秀经营者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形成全社会尊重经营者的氛围,并给予适当的社会荣誉表彰。

六、经营者股权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关系

所有权和经营权完全分离之后,容易产生经营者为了自身的利益牺牲公司利益的情况。让经营者持有一定量的公司股权,虽然可以减少乃至消除这种行为,但也会带来新的情况,比如说,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利用自身掌握更充分的信息,通过发布信息等手段人为干扰股票价格,为自己谋取私利。因此设计经营者股权激励方案时,企业要对经营者的这种行为作出预防。对于经营者股权激励,国内缺乏法律规范和独立客观公正的中介机构;完备的企业内部约束机制也有待建立;同时,国内企业董事会成员作为主要经营者一般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因此受董事会领导的专门组织显然很难保证独立、客观和公正。因此,政策设计部门应及时进行立法工作,企业则应建立相应的内部约束机制,并联合中介机构成立独立于所有股权激励收益人(包括董事会)的专门组织,对股权进行监管。

七、经营者股权激励机制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也是经营者激励机制建设的必要基础。因为激励与约束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同方面,只有激励,没有约束,就会导致经营者的短期行为和“内部人控制”等问题。有效法人治理结构的作用在于,通过明确出资者、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一般职工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关系。根据国有企业实际情况,为切实推进经营者股权激励机制建设,当前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应着重抓好以下工作:首先是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强化所有者对公司的控制与监督,使之体现对公司运作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的全过程中。为此,在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础上,构造公司股权多元化结构。其次是改善董事会结构,提高董事会质量。董事长要与总经理分设,以此形成制衡作用,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应适当增加董事会中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和熟悉企业业务独立董事的比例。董事会中要有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以充分体现共同治理原则。对董事实施长期持股计划,使其收入与企业业绩挂钩,以此增强董事对股东的责任感。要使董事会对高级经理人员任免有独立的选择和决策权。要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明确董事会与高层经理人员之间的授权关系,包括程序授权与特殊授权。第三是提高监事会的独立性,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力度。监事会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全体股东负责,负责监督董事会和经营者。监事会成员的业绩评价和收入确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监事会中要设置职工代表和债权人代表,以维护职工和债权人的利益,并充分发挥其监督权优势。要聘请有关专家、社会知名人士担任监事,以提高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水平。

八、经营者股权激励机制建设与营造外部环境的关系

经营者股权激励机制建设不是一项独立的工作,而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十分重要的。目前,我国企业经营者队伍整体素质低下,仅仅在激励和约束方面做文章是远远不够的。由政府有关部门出面组织,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现有经营者的教育和培训,特别是应继续举办和规范工商管理培训,改进培训内容和方法,提高培训质量,以此全面提高管理者的素质。此外,要努力创造条件,营造经营者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特别是形成全社会都来理解经营者、并尊重经营者的良好氛围;尽快完善证券管理法规,解决股票的来源、管理、流通、变现等方面的法律障碍,使经营者持股、期股、股票期权计划等合法化;加快培育要素市场特别是经营者市场和资本市场,形成经营者的市场选择机制,以使股票价格准确反映经营业绩;重视培育和发展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等各种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并充分发挥其外部审计、监督与信息传递职能,使出资者能够准确、及时地了解企业运营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评价体系,使之科学化、合理化和规范化。只有这样,才能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落实到位,在此基础上实行股权激励制度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抓紧制定有关股权激励的政策规定,以使股权激励办法有章可循,运作规范。

标签:;  ;  ;  ;  ;  ;  ;  ;  ;  ;  

建立经营者权益激励机制应纠正八种关系_股权激励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