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在乌拉圭回合协定中的得失_乌拉圭回合论文

发展中国家在乌拉圭回合协定中的得失_乌拉圭回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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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经7年多谈判,最后达成了内容十分广泛的协议。关贸总协定秘书处估算,由于实施乌拉圭协议,从1992年至2005年,世界工业生产将以每年3.5%的速度递增,世界出口量将以每年5%的速度递增。到2002年,全球经济得益将达2130亿美元到2740亿美元,到2005年,世界贸易总额将累计增加7450亿美元。但是,由于各种类型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国际分工中所处地位不同,实施乌拉圭协议的结果对各国也是不同的。发展中国家经济总体上仍很不理想,面临的困难较多。实施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协议以后,将对发展中国家带来一定的影响。

战后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严重的两极分化,促使世界各国在完善国际贸易机制过程中,多少兼顾发展中国家的客观实际。这一精神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仍然有所体现。正因为如此,发展中国家可以从乌拉圭协议的实施中得到某些照顾和实际利益。

1.在《反倾销协议》里,对反倾销活动作了更为严格的界定,规定倾销幅度按正常价值的百分比小于2%以内,不得课征反倾销税;同时、反倾税课征期限最长为3年。考虑到反倾销是发达国家阻碍发展中国家商品进口的重要非关税措施,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商品出口,这一规定对发展中国家多少更为有利。

2.根据《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即使可能存在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发展中缔约方仍可按照它们的技术和社会经济的特殊情况采纳某些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旨在保持与它们的发展需要相一致的当地技术、生产方法和工艺”。而“各缔约方认识到不应要求发展中国家缔约方采用不适合它们的发展,资金和贸易需要的国际标准作为它们自己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检验方法的基础。”尽管这些规定的实施会有一些困难,但它必竟赋予了发展中国家这方面的权力。

3.《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承认,补贴可以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该协议允许发展中国家在8年内以“渐进方式消除出口补贴”,而一般国家的过渡期只有3年。这使发展中国家可以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里运用补贴发展生产,扩大出口,至最终逐步消除补贴。该协议还规定,为调查确认来自发展中国家有关产品全部补贴水平未超过单位价值的2%,或受补贴进口产品占进口签约方该产品进口总量不超过4%,应终止调查,不得征收反倾销税,但各小于4%的发展中缔约方累计比重超过进口方进口总量9%的例外。

4.根据《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协议》,原来的多种纤维协定将分三个阶段至2005年逐步完全取消。据有些组织研究,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非关税壁垒对纺织品贸易影响达61.4%,远远高于世界各国受影响平均39.6%的水平。因此,《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协议》的生效,将使一些生产和出口纺织品与服装的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巴西、中国等国受益。

5.根据《服务贸易》协定,发展中国家可以从发达国家获得帮助,以获取商业性技术,改善销售渠道和信息网络,更多地参与世界贸易。对知识产权保护,发展中国家适用协定的过渡期为4年,而一般国家只有1年;如果按照协定规定需要给予保护,但本国(即发展中国家)法律规定不受保护的专利技术,过渡期可再延长5年。最不发达国家过渡期限为10年。

除此之外,发达国家还承诺在现有最惠国关税较低的基础上,进一步作大幅度非对等关税减让。例如经乌拉圭回合谈判,世界最惠国关税平均将下降37%,但美国和欧共体承诺下降50%。这使世界其它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更容易向这些国家出口商品,并提高生产和商贸企业的经济效益。

发展中国家在从以上各方面获取利益的同时,必须作若干“扣除”。

1.由于农产品生产补贴与出口补贴将削减,世界农产品价格将会上涨,据研究,世界各国生产者价格支持削减20%,国际市场上小麦、玉米、大米的价格将分别上涨7.5%、4.8%和18.3%;如全部取消出口补贴,则价格将分别上涨12.2%、0.1%和8.5%。在发展中国家中,仅少数几个国家粮食自给有余,可以出口部分粮食并从中受益。但发展中国家作为整体,是粮食净进口国,每年均需进口大量粮食。粮价的上涨,将使本来就十分困难的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非洲国家将增加外汇支付负担。当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各国已经估计到这一情况,因而参与各方“同意建立适当的机制以提供食品援助”,帮助最不发达国家。至于一般发展中国家,则享受不到这些援助。因此可以预料,乌拉圭回合农产品协议的实行,将使更多的发展中国家贫困居民在生活上更加贫困。

2.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协议,受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扩大,保护期限延长,专利的“强制许可”与“平行进口”均受到严格限制。协议的这些规定对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将起重大作用。但另一方面,一些发展中国家处境相当困难,它们既没有能力自主开发新技术,也没有能力花费大量外汇购买价格昂贵的专利技术。知识产权协议的实施将对这类国家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世界性的两极分化不仅不能从乌拉圭协议实施中得到缓解,而且业已存在的鸿沟有可能会进一步加深。

3.服务贸易的全面开放将使发展中国家处于不利地位。到目前为止,服务贸易主要为发达国家所垄断,发展中国家所占份额微乎其微。发达国家急于将服务贸易纳入关贸总协定体制,就是看中了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目的也在于换取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市场。因此,服务贸易协议的实施,将使发展中国家十分幼稚的服务业受到很大的打击,发达国家对服务贸易的垄断将进一步从国内和局部地区走向世界。

4.为加快本国经济发展,发展中国家在吸收外资时,大都在税收上作一定的减免,以换取投资者购置本国的原材料和资本设备。此外,有些国家还对外资企业外汇平衡作出了有关规定。但关贸总协定乌拉圭谈判所形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对此持否定态度。它反对发展中国家在吸收外资过程中的本地成分要求,反对外资企业产品外销比例,反对要求三资企业自求外汇平衡,并要求发展中国家在5年内、最不发达国家在7年内取消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符合的有关规定。为此,发展中国家必须对吸收国外直接投资的部分具体目标作出调整,并准备让出部分利益。

发展中国家在通过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协议获取利益时,除了作上述一般利益减让以外,还需作某些特殊的利益减让。众所周知,经发展中国家争取,1964年缔约方对关贸总协定作了一次实质性的修改,增加了第4部分——贸易和发展,包括第36、37、38条,其中最重要的是第36条第8款:“发达的缔约国对它们在贸易谈判中对发展中的缔约国的贸易所承诺减少或撤除关税和其它壁垒,不能希望得到互惠。”这一规定,经1968年新德里的联合国贸发会议以及关税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逐步形成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普惠制。从1971-1976年,世界上已有27个国家制定了具体的给惠方案。现在除原苏联、捷克、斯洛伐克以及波兰、保加利亚、匈牙利等国因情况变化无法实施外,目前仍在实施普惠制的国家有23个,受惠的国家多达170多个。但是乌拉圭回合协议减少了普惠制给发展中国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这是因为,按照协议,世界平均关税将下降37%,这使得普惠制的优惠幅度即普惠制关税与最惠国关税的差幅变小,从而使发展中国家出口商品的竞争力下降。如服装,目前发达国家进口服装的平均最惠国关税税率为17.3%。,而普惠制关税税率为11%,两者差幅为6.3%,发展中国家服装出口由此而增强了竞争力。如最惠国关税税率平均按37%幅度下调,发达国家服装进口最惠国关税税率将变成10.9%,比普惠制关税税率还低0.1%,此时如普惠制关税不作任何调整,发展中国家出口服装将失去竞争优势,从而遭受损失。对普惠制关税进行调整,有三种可供选择的方案:

1.普惠制关税税率与最惠国关税税率作同比例幅度下调,这时普惠制关税税率的积极作用一般可以保持。但如果最惠国关税下调以后形成的价格更适合消费者的购买力,从而使这些商品更有竞争力,那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商品即使在价格上有一定优势,但因花色、品种、规格、质量、商标等缺乏竞争力,仍会受到不利的影响。

2.普惠制关税下调幅度大于最惠国关税下调幅度,普惠制将保持优势,这对发展中国家扩大出口是最为有利的。

3.普惠制关税下调幅度小于最惠国关税下调幅度,会出现两种情况;其一是原来普惠制关税税率与最惠国关税税率差幅不大,因普惠制关税税率下调幅度小,不能弥补最惠国关税税率的下降,从而使部分出口商品的普惠制关税税率仍高于最惠国关税税率。这与普惠制不作任何调整的情况十分相似,只是程度上有些区别。其二是由于原来普惠制关税税率与最惠国关税税率差幅较大,现在按规定调整后虽然没有出现倒过来的现象,但两者的差幅变小,从而会使普惠制作用下降。例如日本对加糖冷冻水果中的木瓜。番石榴、芒果、荔枝等的最惠国税率20%,普惠制税率为12%,原差幅为8%;实施乌拉圭协议以后,如其关税按37%下调,最惠国税率将降为12.6%,两者差幅从8%降为0.6%,在此情况下,普惠制的作用将明显减弱。

就总体而言,以上三种方案中,按第一、二种方案调整的可能性较小,而可能性较大的是在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下,按照上述第三种方案对普惠制作小幅调整,但不排除其中个别商品按一、二种方案作大幅调整。在作了以上调整以后,普惠制的作用将发生重大变化:

1.按乌拉圭协议,将近20个产品部类实行零关税,这些产品如原先属于普惠制免税或低税的商品,现在普惠制将统统对其失去作用。

2.凡最惠国税率按37%或37%以上的幅度下调,原先普惠制税率与最惠国税率差幅小于37%的商品,或在普惠制税率虽可作调整,便不足以弥补最惠国税率下调、幅度的商品,也将被从普惠制商品目录清单中勾掉。

3.普惠制能继续发挥作用的只是原先两者税率差幅大于37%的那些商品,或者虽然原先两者差幅小于37%,但普惠制税率作适当调整后税率仍低于最惠国税率的商品。

综上所述,发展中国家从乌拉圭协议的实施中既有得,也有失,其中有些利益得失,对任何国家来说都是存在的。所不同的是,发展中国家除了基于“权利与义务相平衡”这一原则基础上的得失以外,还有因普惠制作用减弱而遭受的额外损失。这些额外损失与正常损失加在一起,可能会使某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那些纺织品与服装工业不太发达,进口粮食较多的发展中国家得不偿失,或者得失相当,以至不能从乌拉圭回合协议中得到任何好处,这对于那些最不发达国家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复杂的,但主要有两个:一是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冲击,如降低关税,开放市场,保护知识产权等,它多少反映了世界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与规律。就其对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来说,人们可以要求得到一定形式的补偿,但不应过于苛求责备。二是发达国家利用自己政治、经济上的优势地位,把持世界贸易规则制定的主导权,有意无意地忽略甚至侵吞发中国家的利益。对此,发展中国家有权充分阐述自己的立场与实际情况,以争取发达国家的同情和支持。

因此,发展中国家工作的重点是消除偏见与歧视,争取一个切合自身发展水平的国际经济环境。就乌拉圭回合协议本身而言,已经117个国家签署,必须坚决予以贯彻执行。发展中国家为减轻乌拉圭回合协议实施以后对自身发展的不利影响,主要应在以下两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敦促发达国家修订普惠制。修改的方向是增加免税产品和减税产品范围,以最大限度地恢复普惠制的作用。在关税大幅削减的情况下,尽管上述修改不可能将普惠制作用恢复到原有水平,但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仍是非常重要的。二是在接续下来的服务贸易谈判中,发展中国家要根据自身的发展水平来承诺开放的领域与开放程度。此外,从发展中国家内部讲,必须变乌拉圭回合协议压力为动力,切实加强国内经济与政治改革,健全经济发展机制。根据世界经济结构变化与本国实际,调整发展战略,以发展求生存,以发展迎接挑战。从长远来看,这对发展中国家更有决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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