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见封建酷刑之凌迟处死论文_史翔宁

洞见封建酷刑之凌迟处死论文_史翔宁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摘要:中华文明拥有上下五千年的光辉历史,在世界文明史上光彩夺目,星光璀璨,令世人敬仰。当然,处在那样一个封建社会的背景下,当然也必不可少存在着一些不合理、极端的刑罚,这便是凌迟,俗称千刀万剐。笔者将从凌迟的涵义、产生、发展沿革以及行刑方式等几个方面来展开讨论凌迟刑,旨在为我国当今法制建设提供参考与警醒。

关键词:文明;残酷;凌迟;

一、凌迟的涵义

凌迟,亦作“陵迟”,又称,脔割、剐、寸磔,民间俗称千刀万剐,是封建统治阶级镇压劳动人民群众的最为野蛮残暴的一种专制手段。

“陵迟”一词,在古语中并无刑罚之意。在中国古书中,“凌”通“陵”,指“小山丘”、“小土岗”,而不是“冰”。在此种书写方式中,“陵”可以表示为“坟头”或“冢”。“迟”的含义也非“延缓”,而是“夷平”或逐渐“侵蚀”。因此,凌迟在词源上的含义是“小土岗逐渐侵蚀”。《荀子•宥坐》曰:“三尺之岸,而虚车不能登也;百仞之山,任负车登焉。何则?陵迟故也……今夫世之陵迟亦久矣,而能使民勿逾乎”。

二、凌迟的产生及发展

中国古代的死刑种类名目繁杂,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出现了与凌迟刑相类似的“磔”刑,即把犯人加以肢解而致其死亡。

魏晋以来,脔割刑开始显现,成为凌迟刑的前身。北魏皇帝拓跋珪的儿子拓跋绍谋叛,叛乱平定后,“宫人为内应者十数人,其先犯乘舆者,群臣于城南都街生脔割而食之”[ ]。唐朝的武则天宠臣张昌宗、张易之等人恃宠而骄,图谋叛变,被世人唾弃,在他们被处死后,也难填百官心头之恨,死后人们将他们的尸体进行脔割。以上事例可以看出,脔割刑虽然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但作为法律之刑却也在普遍使用。

五代十国时期,脔割刑的适用范围逐渐开始加大,更名为凌迟。后晋哀帝开运三年(946 年)十一月,左拾遗窦俨上奏称:“淫刑所兴,近闻数等,盖缘外地不守通规,肆率情性,或以长钉贯篸人手足,或以短刀育割人肌肤,乃至累朝半生半死”。最先在法律上面规定凌迟的是在辽朝,《辽史•刑法志》载有:“死刑有绞、斩、凌迟之属”,辽作为少数民族统治中国的朝代,为了方便使占绝大大多数的汉人臣服于自己的统治, 开始采用了大量的残暴刑罚来巩固自己的统治,于是在世人已经接纳这种酷刑的条件下把凌迟明文写进了法律条文之中, 于是凌迟刑就以正当的身份成为了死刑的一种[3]。

北宋仁宗天圣九年(公元1031年)四月壬子,皇帝下诏:“如闻荆湖杀人祭鬼,自今首谋若加功者,凌迟斩。”景珪元年(公元1034年)再次下诏:“应灾伤州军获强劫贼人内,有曾杀害人命及累行劫盗,情理巨蠹者,即许凌迟处死。”扩大了凌迟的适用范围。到了南宋于嘉泰三年(公元1203年)颁行的《庆元条法事例》更明确地把凌迟和斩、绞同列为死刑名目。爱国诗人陆游在《渭南文集》中有“肥肉已尽,而气息未决,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

元朝时,元的法律对恶逆大罪规定可以凌迟处死,其执行的情形与宋代相似。《元史•刑法志》记载:“死刑,则有斩而无绞,恶逆之极者,又有凌迟处死之法焉。”凌迟刑主要适用于惩治大逆、大恶(不孝)罪。凡属谋反罪的首犯及其同情者,一律处凌迟刑,后将同谋者及知而不举者,也一并凌迟处死。对于子孙杀死祖父母、父母,以及奸妇同奸夫亲手杀死本夫者,也都凌迟处死。杀死父母的罪犯如在行刑前已经死亡,仍须肢解尸体示众。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明代法律明确规定凌迟为死刑的法定刑之一。明初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十一月,发布《大诰》三编中名列凌迟。《大明律•刑律•盗贼》记载“谋反大逆;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

满清作为最后一个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从建立之初,为了镇压汉人的民族反抗,凌迟刑曾广泛被推行,并且其施行的残暴程度远超明朝。

在清末,当时英国人办的《华北先驱周报》,以外国人的视角对此进行了记录:“他们从这些俘虏身上割下肉来,但不如说是砍下来的,因为他们所用的刑具太钝了。这些肉上还挂着一点点薄皮,令人不忍卒睹”。“这些可怜的人在数小时内一直都痛苦的扭动着”。1866年,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向总理衙门提出抗议:请中国不要再使用凌迟酷刑了!但此举遭到了朝廷的一部分保守派的反对,随后围绕凌迟刑的废除,又争论了40多年。直到戊戌变法后,清廷受内外各种矛盾的冲击,不得不顺应潮流对传统的弊政作出改革,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请废除凌迟等重刑,清廷准奏,下令将凌迟和枭首、戮尸等法“永远删除,俱改斩决”(《清史稿•刑法志》)。清朝在修订《大清现行律例》时,正式取消了凌迟刑。从此,凌迟这种非人道的酷刑自此寿终正寝。

三、行刑方法

据历史记载,在明清时期,凌迟与其他死刑一样,在被送往刑场之前,先要游街示众。部分受刑者,不论男女皆会被脱下衣服,使其全身,包括性器官暴露于大众面前,只有少部分受刑者才被允许保留一些衣物掩盖重要部位,这样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对受刑者的一种侮辱。另外贵族妇女或高级嫔妃即使被判凌迟刑,通常也不会在大庭广众下游街示众继而处死,而是在密室中隔绝执行。

凌迟刑的处刑方法可谓是非常残酷,在行刑时,施刑者用锋利的小刀把受刑者身上的皮肉逐块割下。而受刑者的刀数不是一个明确而固定的数目,一般是切八刀,首先切头面,继而是手足,再是胸腹,最后枭首。宋代时割八刀至一百二十刀,到了明朝时进而超过千刀,甚至高达四千刀。而且明清时期,凌迟刑的行刑过程越来越复杂。凌迟下刀次序亦有一定的限制:若是女性犯人,先从乳头开始,再把双乳割下,然后才割胸肌,接着是生殖器;如果是男性犯人,割完胸肌,会接着割生殖器,然后是大腿、双臂、腹肌、臀部。最后割耳、鼻、眼、唇。下刀的时候一旁助手负责记录刀数,割下来的皮肉,会放在桌上排列出来等待验查,但也有胡乱丢在地上,甚至是贱卖给旁观的群众。

四、历史上有名的案例

明末,崇祯皇帝中皇太极的反间计,误认袁崇焕是内奸,将精忠报国的袁崇焕以叛国通敌的罪名,剐1543刀,不知真相的京城百姓竟争相分吃,行刑场面惨不忍睹。另一位是太平天国“幼主”洪天贵福,在天京失陷后,他逃出天京,在江西石城荒山之中被清军俘获,在南昌被沈葆祯绑赴市曹下令凌迟处死,时年仅十五岁。

五、结语

凌迟刑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达到了酷刑的极点。从正式入律到废止持续竟长达一千多年,接近有半个封建王朝都有凌迟刑的存在。凌迟固然能够收效于一时,但终究不能根除犯罪的根源。沈家本认为,社会如不变革,法制若不仁慈,政令苛繁,民生困苦及统治阶级内部争权夺利,勾心斗角的情况还存在,社会矛盾必然尖锐,仅凭凌迟等重刑难以矫世励俗的刑罚制度是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凌迟酷刑法定化,不仅仅是逆历史发展潮流,同时也与儒家宽以待人思想相悖。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这样毫无人性可言的刑罚也就被历史所湮没,消失的无影无踪。

参考文献

[1]朱红权.惩罚与规训——明清时期中国社会酷刑文化研究[D].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9

[2]薛琴.酷刑之最——凌迟[J].法制与社会,2013

[3]许便红.论我国凌迟刑的历史演变与功能[J].淮海工学院学报,2016

作者简介:史翔宁(1994-),男,山西阳泉人,兰州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201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

论文作者:史翔宁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6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8/10/15

标签:;  ;  ;  ;  ;  ;  ;  ;  

洞见封建酷刑之凌迟处死论文_史翔宁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