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挪用公款罪中的“拒不退还、拒交”

论挪用公款罪中的“拒不退还、拒交”

一、论侵占罪中的“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论文文献综述)

吕俊德[1](2020)在《藏匿遗忘物索取报酬行为的定性》文中研究表明所谓遗忘物,是指非基于物权权利人本意却脱离权利人占有的财物,物权权利人有意识地将财物放置于某处,但出于某种原因一时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对财物的控制。藏匿遗忘物索取报酬,是指行为人在取得了他人遗忘物之后先对该物实施占有、藏匿,继而向物权权利人索要报酬并在权利人支付酬劳的前提下将遗忘物予以返还的行为。藏匿遗忘物索取报酬行为具有行为对象特定性、行为结构复合性、行为目的非法性三个特征。行为对象的特定性是指该行为针对的对象为遗忘物,行为结构的复合性是指该行为由藏匿遗忘物行为和索取报酬行为共同组成,行为目的的非法性是指向他人索要酬劳目的的不法性。针对藏匿遗忘物索要报酬这类行为,法律界一直存在构成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以及敲诈勒索罪等不同主张。这些主张看似都有一定合理性,但经过仔细分析研究,又发现上述罪名存在与我国刑法分则具体规定不相符合的问题,如盗窃罪说存在一定情况下对“占有”状态认识不清、侵占罪说存在不能全面评价藏匿遗忘物后索要报酬手段行为及目的行为的关系、诈骗罪说存在未充分认识到诈骗未遂因其社会危险性较低而要求入罪标准更为严苛、敲诈勒索罪说存在客观上向受害人施加的胁迫(要挟)程度进行进一步判断甄别等不足。鉴于这些问题的存在,通过对藏匿遗忘物索取报酬行为性质几个理论问题进行认定,如侵犯财产犯罪中“占有”的认定、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认定、侵占罪中侵占前提行为和拒不归还行为的认定、诈骗罪中“欺诈行为”的认定、敲诈勒索罪中“胁迫行为”的认定,再进一步与我国当前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结合,可以得出藏匿遗忘物并成功索要报酬行为一般情况下不应界定为犯罪的结论。

薛艳[2](2020)在《侵占罪适用难的教义学成因及其对策》文中研究表明侵占罪入刑二十余年来,在司法实践中遭遇了难以适用的困境,各地法院或因对保管物、遗忘物及埋藏物的理解偏差而不予认定为侵占行为,或因证据不足、被控诉人下落不明等法定事由而不予受理,究其原因,涉及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现今学界对此虽有思辨,却停留在表面的构成要件,各执其说,无法指导司法实践。本文通过对裁判文书网的案例进行数据分析,直观展示侵占罪适用难的司法现状,再以解剖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及侵占罪适用程序的方式,追本溯源,层层递进,得出要走出侵占罪适用难的困境,必须对侵占罪的保护法益再界定,对其构成要件再解释,同时,对照国内外刑法中“告诉乃论之罪”适用的诉讼程序,重新解释侵占罪适用的自诉制度的结论。在对犯罪的本质持二元论的立场下,规范与法益应当是相互统一、相得益彰的关系;通过对侵占罪条文及其隐含的“不得侵占”规范的教义学解释,本文认为,侵占罪保护的主要法益应当为占有;“代为保管的财物”应当做广义解释,即事实上的占有是由合乎社会或法律规范的行为形成的即可,“代为保管”强调保管人的地位,而不必追究其来源是否合法,故不法委托物也属于“代为保管物”;只要对遗忘物与埋藏物形成事实上的占有,该占有即成立,当权利人请求交出而拒不交出时,才构成侵占罪,故不需区分遗忘物与遗失物;当然,必须有“权利人请求退还或交出”这一环节,才能正确认定“拒不退还或交出”。法律必须回应现实需要,在对侵占罪的保护法益和构成要件重构后,对“告诉”的含义进行了合理解释,并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程序法规定,建议应当重新解释侵占罪的追诉制度,除了适用自诉制度外,侵占罪的追诉还可发端于被害人的控告。这样,既可以解决侵占罪在司法适用中证据搜集难的困境,也可以避免侵占罪案件进入公诉程序的尴尬境地,更好的保护日益多元的交易活动及当事人财产权利。

王林梅[3](2020)在《刑法学视角下遗忘物与遗失物之区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侵占罪虽是传统型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但自其1997年在我国刑法中设立至今学界对于其犯罪对象的相关探讨、争议却不曾间断。特别是“遗忘物”的界定及其与“遗失物”的区分问题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遗忘物”是我国侵占罪的特有犯罪对象,“遗失物”则是民法领域的专有术语,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遗失物与遗忘物的定义以及范围均未作任何规定。目前,就二者是否存在区分问题法学界主要有“等同说”、“区分说”以及“缓和的区分说”。而就区分标准问题学界又存在不同的学说和标准,主要包括:传统学说、占有说(特定场所说)、恢复控制说。但各种区分标准在理论或者实践中均存在着某种内在冲突和缺陷。本研究深入分析了现有区分标准以及国内外相关规定,在运用刑法基本原理论证具有区分必要性的基础上运用同质解释规则提出了新的具体区分标准——行为人占有说。文章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为绪论。对国外以及国内关于遗忘物与遗失物的立法现状做了简要的论述,并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创新之处。第二章为遗忘物与遗失物界定之争。对我国法学界就二者的关系问题以及区分标准的相关学说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分析和评价。第三章为遗忘物与遗失物区分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从二者文义上的差别以及国外立法借鉴两方面来论证区分的可行性,从刑法罪刑法定主义、谦抑性原则以及将侵占遗失物行为予以犯罪化存在现实困境等方面来论证区分的必要性。第四章是对遗忘物范围的限定——同质解释规则之适用。首先,寻找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代为保管之物”、“埋藏物”共同的“质”——占有转移模式“他人占有——行为人占有”,并以此说明“遗忘物”应当具有的质,以限定其范围。第五章提出了区分遗忘物与遗失物之具体标准——行为人占有说。本部分首先对新标准下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定义以及构成要件进行了界定,然后对具体认定路径以及在不同情况下如何区分二者等方面进行了详尽分析。第六章为结语,主要是对文章中主要的观点、论述进行了概括和总结。

晋涛[4](2020)在《侵占罪:一个被误解已久的立法范例》文中指出我国《刑法》规定的侵占罪是一个被误解已久的完美立法,借鉴国外的侵占罪立法及理论误导了对我国侵占罪的理解,应还原其饱含谦抑理念的内部结构和适用机制。我国《刑法》第270条第1款是委托物侵占和脱离占有物侵占的一体化规定。该条第2款通过例示的方式(遗忘物、埋藏物)规定了脱离占有物侵占的刑罚,它既非法律拟制也不是注意规定,而是一个单纯的刑罚条款。将"拒不退还(拒不归还)"视为一个独立的要素限缩了侵占罪的成立,更符合该罪为轻罪的定位。没有必要修正亲告罪的规定,纯正亲告罪的设定关闭了追诉侵占国家财产的通道。我国的侵占罪巧妙地将谦抑理念和类型区分融入一个法条,更兼顾了国家所有与个人占有之间的利益平衡。侵占罪的双重限制为其他救济措施的运行提供了充足空间,是一个将社会综合治理理念融入法条的典范。

王诗晴[5](2019)在《监管人员截留他人财物的定性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本文选取的两个案例中,监狱的监管人员都侵吞了公民的私人财产。专家们对二者的行为定性存在不同的观点。一部分专家认为二者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受贿罪或是侵占罪。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二者根本没有触犯刑法罪名,只是民法欺诈行为。从观点不一的现象来看,受贿罪、诈骗罪以及侵占罪之间的认定问题是存在模糊认识的,所以亟待廓清。本文共四章,第一章是对案例争议焦点的阐述。第二章的内容是对虚构事实、陷入错误认识的认定,以及对民法欺诈和刑法诈骗罪的区分。结论是李某没有构成诈骗罪,因为服刑人员的家属对李某截留的行为是知情并有心理准备的,家属并没有因此陷入错误认识。闻某侵吞服刑人员家属律师费的行为是民法上的欺诈行为,因为闻某没有完全虚构事实,有聘请律师的事实存在,只是在数额上存在欺诈行为。第三章的内容是对利用职权便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结论是李某利用监狱管教自由出入牢房的职权便利,为服刑人员提供监狱禁止的物品,为服刑人员谋取了非法利益,构成受贿罪。闻某帮助聘请律师是私人行为,与职权无关,不能构成受贿罪。第四章的内容对代为保管、拒不返还的认定。结论是李某的行为属于拒不返还,他将截留余额完全私有化的行为表示他是要将钱据为己有的。闻某截留余额的行为,家属不知情,不能成立代为保管关系,更不能成立拒不返还。

徐健夫[6](2019)在《论侵占罪中的拒不返还》文中指出我国刑法关于侵占罪的立法中就不同种类的侵占物规定了“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两种情形,因“拒不退还”、“拒不交出”具有同样的内涵,故在本文中统称为拒不返还。无论是对比外国关于侵占罪的立法还是我国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立法,都鲜有关于拒不返还的规定。从理论研究来看,侵占罪中的拒不返还一直是研究我国侵占罪的学者们所避不开的问题,但是各学者无论是对拒不返还的内涵、功能和作用,还是对拒不返还的行为方式、时限、对象、标的等每一个具体问题上都形成了不同的观点。从实务来看,立法的模糊以及理论界对拒不返还研究的莫衷一是,直接导致实务部门对侵占罪的认定在巨大的障碍。本文以侵占罪中的拒不返还为研究对象,在坚持拒不返还是侵占罪独立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对拒不返还的主观构造和客观构造等方面进行详细剖析。在拒不返还的主观构造中,首先论证侵占罪中非法占有与拒不返还的关系,非法占有和拒不返还是独立关系,两者均是构成侵占罪独立的构成要件;其次将拒不返还和返还不能进行对比,拒不返还和返还不能的本质区别在于“拒”,无论是客观上的返还不能还是主观赏上的返还不能,只要行为人最终通过行为表现出“拒”的意思表示,则应该认定为拒不返还。在对拒不返还的主观构造中,首先将拒不返还的行为类型分为公然拒绝、擅自处分和拒不承认三类,并对三类情形下拒不返还的具体认定进行了分析;其次对拒不返还的时限进行分析,拒不返还的时限是任何一个侵占罪案件都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理论界存在最多争议的焦点问题,在对比分析各类不同观点后,最终确定以诉讼程序启动为限且一次拒不返还即可入罪的原则。最后对拒不返还的标的和对象进行分析,确定了种类物可等价赔偿,特定物应返还原物的原则,拒不返还的对象应限定为权利人、权利人的委托人以及与案件直接相关的司法机关。对侵占罪中的拒不返还进行研究,一方面解决了侵占罪认定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个疑难问题,减少实务中因拒不返还给认定侵占罪存在的争议,从而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更充分体现对行为人权益的保障;另一方面,对侵占罪中的拒不返还进行研究和构造,既能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力作用,又可同时结合侵占罪自诉罪的程序性设计,宽严相济,力求通过制度的设计和规则的解释去指引和激发人性中善和信的一面,最终从根本上减少侵占行为的发生。

黄宝[7](2018)在《侵占罪的刑法适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1979年刑法未对侵占罪进行规定,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不断繁荣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侵占行为,1997年刑法修改时新增了侵占罪,有效打击了各类侵占行为,结束了对打击侵占行为无法可依的状态,为保护公民财产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自设立侵占罪法律条文以来,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罪时出现较多争议,为此许多学者和专家进行了研究和探讨。本文选择了侵占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对象和客观方面的理论进行研究,对包括私人、公共单位、近亲属的他人的具体范围和不法原因给付物等财物具体范围进行界定,对遗忘物和遗失物的区别、刑法上的埋藏物与民法上的埋藏物等容易混淆的地方进行分析,对代为保管的范围,拒不退还或交出的客观行为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不应当将遗忘物和遗失物严格加以区分”,“在财物所有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在立案之前,仍然拒绝交出财物,才构成拒不交出或退还的时间限定”等观点和论证。结合案例,从司法实践方面对侵占罪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民事行为,和盗窃、职务侵占等相似犯罪的界限进行辨析,进一步完善侵占罪的认定。最后,通过分析侵占罪犯罪对象范围过窄、罪名划分未细分、法定刑设置不科学、诉讼形式较单一等方面的立法缺陷问题,提出进一步增设隐藏物、漂流物犯罪对象,重新构建侵占罪名,增加侵占罪财产刑,修改诉讼制度等,完善侵占罪立法,进一步适用司法实践。

田野[8](2018)在《论侵占罪的客观特征》文中研究表明侵占罪作为传统型财产犯罪之一,刑法理论界对其研究已非常深入,但仍有很多问题并未达成普遍的一致,特别是侵占罪的客观行为方面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分歧。本文认为民法中也对"侵占"行为作出了规定,因此如何把握侵占罪中的"侵占"行为成为厘清罪与非罪的关键。本文旨在通过探讨侵占罪的客观行为特征,希冀能够对实践中认定侵占行为之罪与非罪提供理论支持。

马海[9](2015)在《侵占罪基本问题研究》文中认为1997年的《刑法》增设了侵占罪的规定,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一系列的犯罪问题在社会中是越来越严重,侵占罪就是其中之一。为了惩治客观侵占行为,从而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安全发展,也为了完善我国刑法典,我国于1997年增加了侵占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但是社会在不断的发展,社会关系也在不断地呈现复杂化,刑法典对于侵占罪的规定已经显得有些不适合,本文拟结合司法实践,对审查处理该罪的过程中所出现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以有利于准确适用刑法,对侵占罪有更进一步的认识,从而达到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丁胜明[10](2015)在《刑法教义学研究的中国主体性》文中研究表明刑法教义学既包括教义学方法,也包括教义学知识;教义学方法是无国界的,但教义学知识是对一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所作的解释,因而是有国界的。德日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表明,共犯的定罪与量刑均取决于正犯,因而决定了其共犯理论必须采取实质客观说以区分正犯与共犯;而中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表明,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是截然可分的不同层次,因而在正犯与共犯的区分上采取形式客观说就足以解决问题。中国刑法和德日刑法对侵占罪规定的成立要件并不相同,"拒不退还"、"拒不交出"在中国的侵占罪中是一种客观处罚条件,是独立的行为要件,因而不能将其融入"非法占为已有"的含义之中。中国的刑法教义学研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要以中国刑法的规定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并受其严格约束;要真正构建中国的刑法教义学,必须唤起研究者的主体意识。

二、论侵占罪中的“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侵占罪中的“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论文提纲范文)

(1)藏匿遗忘物索取报酬行为的定性(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问题的提出
    1.2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1.2.1 选题的背景
        1.2.2 选题的意义
    1.3 文献综述
    1.4 研究方法
        1.4.1 案例研究法
        1.4.2 比较研究法
    1.5 论文结构安排
第2章 藏匿遗忘物索取报酬行为概述
    2.1 藏匿遗忘物索取报酬行为的概念
        2.1.1 遗忘物的含义
        2.1.2 藏匿遗忘物的含义
        2.1.3 藏匿遗忘物索取报酬行为的含义
    2.2 藏匿遗忘物索取报酬的行为特征
        2.2.1 行为对象的特定性
        2.2.2 行为结构的复合性
        2.2.3 行为目的的非法性
    2.3 藏匿遗忘物索取报酬行为的分类
第3章 藏匿遗忘物索取报酬行为性质的理论与评析
    3.1 盗窃罪说及其评析
        3.1.1 盗窃罪说及其理由
        3.1.2 对盗窃罪说的评析
    3.2 侵占罪说及其评析
        3.2.1 侵占罪说及其理由
        3.2.2 对侵占罪说的评析
    3.3 诈骗罪说及其评析
        3.3.1 诈骗罪说及其理由
        3.3.2 对诈骗罪说的评析
    3.4 敲诈勒索罪说及其评析
        3.4.1 敲诈勒索罪说及其理由
        3.4.2 对敲诈勒索罪说的评析
    3.5 无罪说及其评析
        3.5.1 无罪说及其理由
        3.5.2 对无罪说的评析
第4章 藏匿遗忘物索取报酬行为性质的确定
    4.1 藏匿遗忘物索取报酬行为性质认定的相关理论问题
        4.1.1 财产犯罪中“占有”的认定
        4.1.2 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认定
        4.1.3 侵占罪中侵占前提行为及拒不归还的认定
        4.1.4 诈骗罪中“欺诈行为”的认定
        4.1.5 敲诈勒索罪中“胁迫行为”的认定
    4.2 藏匿遗忘物索取报酬行为定性之我见
        4.2.1 行为人返还遗忘物行为的定性
        4.2.2 行为人不予返还遗忘物行为的定性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已公开发表的论文

(2)侵占罪适用难的教义学成因及其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侵占罪适用难的法教义学原因
    第一节 对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存在极大争论
        一、对侵占罪的对象存在极大争议
        二、对“非法占为己有”与“拒不退还或交出”的关系存在争议
    第二节 救济程序存在缺陷
        一、调查取证难
        二、程序启动难
第二章 破解侵占罪适用难的前提:重塑侵占罪的教义学形象
    第一节 正确界定侵占罪的保护法益
        一、关于侵占罪保护法益的学说述评
        二、侵占罪保护法益的确立
    第二节 重构侵占罪的核心构成要件
        一、合理确定侵占罪的对象
        二、正确理解侵占行为
第三章 破解侵占罪适用难的直接对策:重释侵占罪的追诉制度
    第一节 侵占罪适用自诉制度的弊端
        一、“告诉”含义的限缩性误解
        二、公安机关处理程序的不明确
        三、检察机关诉讼地位的不明确
    第二节 重释侵占罪的追诉制度
        一、“告诉才处理”含义的正确解释
        二、台湾地区“告诉乃论之罪”的诉讼制度借鉴
        三、侵占罪追诉制度的教义学解释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3)刑法学视角下遗忘物与遗失物之区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问题缘起
        1.我国大陆地区
        2.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
        3.英美法系国家
    (二)问题症结
    (三)解决问题的思路及创新之处
        1.研究思路
        2.创新之处
一、遗忘物与遗失物界定之争
    (一)等同说
    (二)区分说
        1.传统学说
        2.占有说
        3.恢复控制说
    (三)缓和的区分说
二、遗忘物与遗失物区分可行性与必要性
    (一)区分的可行性
        1.语义内涵之区分
        2.域外立法的潜在区分
    (二)区分的必要性
        1.罪刑法定原则
        2.刑法谦抑性原则
        3.侵占遗失物行为犯罪化之困境
三、对遗忘物范围的限定——同质解释规则之适用
    (一)代为保管物和埋藏物的共同“质”
        1.代为保管物
        2.埋藏物
    (二)侵占“遗忘物”的行为特性
    (三)“代为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的关系
四、区分遗忘物与遗失物之具体标准——行为人占有说
    (一)新标准下遗忘物与遗失物之定义及构成
        1.遗忘物
        2.遗失物
    (二)行为人占有说之具体判断
        1.占有判定的客观依据——场所——义务
        2.具体情形
五、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在校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4)侵占罪:一个被误解已久的立法范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整体与分类:“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双层涵摄
    (一)扩大解释说实质上是一种类推解释
    (二)“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规范内涵和意义
    (三)侵占罪一体化说的优势
    (四)侵占脱离占有物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档
二、限制与呼应:“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双重功能
    (一)“拒不退还”消解说日渐有力
    (二)对“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传统意义的坚守
    (三)“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功能
三、国家与个人:作为纯正亲告罪的双元平衡

(5)监管人员截留他人财物的定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基本案情与主要争议
    1.1 基本案情
    1.2 争议焦点
第二章 如何理解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
    2.1 虚构事实的认定
    2.2 陷入错误认识的认定
    2.3 处分财产的认定
    2.4 民法上的欺诈和刑法上的诈骗的区分
    2.5 李某和闻某的行为均不是诈骗
第三章 “受贿罪”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之辨
    3.1 利用职权便利的认定
    3.2 为他人谋取利益认定
    3.3 李某与闻某行为性质不同
第四章 侵占罪拒不返还他人财物分析
    4.1 代为保管的认定
    4.2 拒不返还的认定
    4.3 李某的行为属于拒不返还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6)论侵占罪中的拒不返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研究的背景与目的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与大纲
    五、论文结构
    六、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第一章 侵占罪中的拒不返还概述
    第一节 立法比较
        一、我国侵占罪的立法
        二、域外各国侵占罪的立法
    第二节 拒不返还的功能
        一、拒不返还功能论概述
        二、独立要件说之再坚持
    第三节 拒不返还和侵占行为
第二章 拒不返还的主观构造
    第一节 拒不返还与非法占有
        一、“独立说“与“包容说”
        二、“独立说”之肯定
    第二节 拒不返还与返还不能
        一、拒不返还与返还不能的区分
        二、返还不能的类型与认定
第三章 拒不返还的客观构造
    第一节 拒不返还的行为类型
        一、公然拒绝的类型
        二、擅自处分的类型
        三、拒不承认的类型
    第二节 拒不返还的时限
        一、拒不返还的争议
        二、以诉讼程序启动为限的原则
        三、拒不返还时限的确定
    第三节 拒不返还的对象与标的
        一、拒不返还的对象
        二、拒不返还的标的
    第四节 对拒不返还的系统性认定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7)侵占罪的刑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侵占罪的对象和行为要件
    第一节 侵占罪的对象
        一、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二、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
    第二节 侵占罪的行为要件
        一、代为保管
        二、非法占为己有
        三、拒不退还或者交出
第二章 侵占罪的认定
    第一节 侵占罪与相关民事行为的界限
        一、侵占罪与无因管理的界限
        二、侵占罪与不当得利的界限
    第二节 侵占罪与他罪的界限
        一、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二、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第三章 侵占罪适用司法实践的缺陷及其立法完善
    第一节 侵占罪适用司法实践的缺陷
        一、犯罪对象范围过窄
        二、罪名划分未细分
        三、法定刑设置不科学
        四、诉讼形式单一
    第二节 侵占罪的立法完善
        一、增设隐藏物、漂流物犯罪对象
        二、重新构建侵占罪名
        三、增加侵占罪法定刑的罚金刑
        四、修改诉讼制度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8)论侵占罪的客观特征(论文提纲范文)

一、刑事领域中的侵占行为
二、侵占罪成立的前提条件
    (一) “持有”的内涵概述
    (二) “持有”的原因分析
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
    (一) “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对象
    (二) “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成立的时间问题
四、结语

(9)侵占罪基本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侵占罪的研究目的与意义
    二、侵占罪的立法现状
    三、论文采取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一章 侵占罪研究综述
    一、侵占罪的概念
        (一)概念分析
        (二)法益分析
    二、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一)侵占罪的客体要件
        (二)侵占罪的客观方面
        (三)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四)侵占罪的主观方面分析
    三、侵占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
    四、侵占罪的处罚
        (一)对数额巨大的考量
        (二)对严重情节的考量
        (三)对罚金刑的考量
第二章 侵占罪的司法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侵占罪与相邻犯罪的界限
        (一)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二)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
        (三)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四)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五)侵占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第三章 侵占罪的诉讼方式等相关问题及完善
    一、侵占罪的诉讼方式中亲告罪的分析
        (一)亲告罪告诉才处理的原因探析
        (二)侵占罪告诉才处理的欠缺与救济
    二、完善建议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10)刑法教义学研究的中国主体性(论文提纲范文)

一、无国界的教义学方法和有国界的教义学知识
二、中国的共犯理论不能采取实质客观说
三、“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是成立侵占罪的独立要件
四、中国刑法教义学研究的主体意识

四、论侵占罪中的“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论文参考文献)

  • [1]藏匿遗忘物索取报酬行为的定性[D]. 吕俊德. 湘潭大学, 2020(02)
  • [2]侵占罪适用难的教义学成因及其对策[D]. 薛艳. 华侨大学, 2020(01)
  • [3]刑法学视角下遗忘物与遗失物之区分[D]. 王林梅. 四川师范大学, 2020(08)
  • [4]侵占罪:一个被误解已久的立法范例[J]. 晋涛. 政治与法律, 2020(01)
  • [5]监管人员截留他人财物的定性问题研究[D]. 王诗晴. 兰州大学, 2019(02)
  • [6]论侵占罪中的拒不返还[D]. 徐健夫.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7]侵占罪的刑法适用研究[D]. 黄宝. 广东财经大学, 2018(07)
  • [8]论侵占罪的客观特征[J]. 田野. 法制与社会, 2018(21)
  • [9]侵占罪基本问题研究[D]. 马海. 西南科技大学, 2015(03)
  • [10]刑法教义学研究的中国主体性[J]. 丁胜明. 法学研究, 2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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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挪用公款罪中的“拒不退还、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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