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荣融对“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出台寄予厚望_李荣融论文

李荣融对“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出台寄予厚望_李荣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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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上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在记者招待会上说,《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只是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供了一个初步框架,真正成熟和相对完善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还需要依靠未来的《国有资产法》及其配套法规来确立。

李荣融说,《条例》只适用于部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资产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等几大部分。其中,经营性国有资产又可以区分为金融性资产与非金融性资产。《条例》所调整的只是除金融机构之外的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一部分。根据2002年财务决算资料,这部分国有资产总量为6.55万亿元,占全部经营性国有资产的85%,而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全部国有资产总量中又占65%。

“真正完备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有待于将来的《国有资产法》的出台。”李荣融说,“《条例》规定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措施具有一定的原则性和起步性。由于中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正处于探索阶段,许多问题都在逐渐摸索和研究过程中,目前,尚无法形成成熟、完整的制度框架。《条例》的内容也比较原则化,需要在实施过程中逐渐修改和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讲,《条例》是阶段性的,具有暂行性质。”

李荣融表示,《国有资产法》是八届、九届全国人大立法计划确定的立法项目,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曾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组成了《国有资产法》起草领导小组、顾问小组和工作小组,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完成了《国有资产法(草案)》的起草工作。但由于中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正处于变革之中,人们在一些重要问题上认识不尽完全一致,该草案未能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目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研究制定立法工作计划,如果该法被列入立法计划,国资委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及有关部门做好起草工作。

李荣融称,目前,需要通过《条例》的贯彻实施,总结经验教训,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方式,为《国有资产法》的立法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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