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墨家学派的类推_类比推理论文

论墨家学派的类推_类比推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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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时期的墨家学派,特别是后期墨家,主要研究逻辑学,代表作《墨经》,在当时代表了中国逻辑学研究的最高水平。墨家的逻辑,被称为墨辩逻辑,其对于类比推理的研究,在三大古典逻辑墨辩、因明和亚里斯多德逻辑中最为深刻,取得的成就也最为显著。

从推理形式上看,墨家的类比,有着多种论式。有人认为,在墨家《小取》里所研究的七种推理形式中,譬、侔、援三种都是类比。我们认为,除了这三种论式之外,推也是类比推理的一种形式。《小取》里对这四种论式都有定义式的明确表述。

譬:“辟也者,举他物而以明之也。”辟与譬通,譬就是比喻,为了使人了解此物而举出他物,以说明此物。《墨子·非攻下》里有这样一段话:“今天下之诸侯,将犹多攻伐并兼,则是有誉义之名,而不察其实也。此譬犹盲者之与人同命白黑之名,而不能分其物也。则岂谓有别哉?”举盲者虽能与人同命白黑之名而不能分白黑之实当为不知白黑之例,以明今天下之诸侯有誉义之名而不察其实也是不知义。这就是譬。

侔:“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就是说,在齐等的两个判断之间,可以进行类比推论。《经下》里有这样一例:“狗,犬也,而杀狗非杀犬也不可,说在重。”《经说下》对此解释:“狗,犬也。谓之杀犬,可。”“狗是犬。”“杀狗就是杀犬。”这两个判断是齐等的,可以类推。

援:“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援即援例,就是援引对方已经承认和肯定了命题,通过类比,以证明我的命题也应该得到承认和肯定。沈有鼎先生认为,这种论式和譬的区别就在于:譬所用的前提是以众所周知的事实为内容的主方自己的话,而援所用的前提是对方说过的话(或行过的事),或某人说过的话(或行过的事)为对方所赞成的①。《墨子·尚贤中》里有这样一段话:“且以尚贤为政之本者,亦岂独子墨子之言哉!此圣王之道,先王之书,距年之言也。”这里就是引用他人之言行为前提进行推论的:既然尚贤为政之本是圣王之道,先王之书,距年之言,并且为人们所公认,那么我为什么不能坚持这一主张呢?这就是援式推论。

推:“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指出对方所取之命题,同对方所不取之命题为同类,从而推知其结论只能是:或者同为是,或者同为非,不能肯定一个而又否定另一个。如《墨子·公孟》载:“公孟子曰:‘无鬼神’。又曰:‘君子必学祭礼。’子墨子曰:‘执无魂而学祭礼,是犹无客而学客礼也,是犹无鱼而为鱼罟也。’”“无客而学客礼”和“无鱼而为鱼罟”显然都是荒谬的,是公孟子所不取的,但是这两个命题和“执无鬼而学祭礼”这一命题为同类,并且“执无鬼而学祭礼”是公孟子所取的命题,因此,由否定其所不取的命题,就可以推出否定其所取命题的结论。

对于这四种论式中的侔与推,逻辑学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看法,如侔式推论,沈有鼎先生认为它是“复构式的直接推论”,又说:“‘侔’里面也含有三段论的意思”,“无论如何,‘侔’这种直接推论在本质上是演绎性的”②还有人说它是归纳推理。这种情况说明,我们对墨辩逻辑实在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同时也可以看出:墨辩逻辑,有它自己的理论体系,墨辩逻辑中的推理形式,也有它自己的特点,我们不能以现在的逻辑作为评价墨辩逻辑的尺度,更不能用今天的推理形式去机械地套古代的推论方式。

温公颐先生说:辟的方法和侔与援的方法同属于普通逻辑的类比推理范围,都起到了某种程序的类比推理的作用。但其间有简繁的不同,因而在推论上也有浅深的不同。大抵辟较简,推得也较浅,以次逐步上升到侔,最后到援,则充分具备类比推理的规模。”③这种看法固然有其道理,但是,即使援这种论式“充分具备类比推理的规模”,和今天所谓的类比,仍有很大的差异。现在普通逻辑中的类比推理一般定义为:根据两个对象在一系列属性上是相同的,而且已知其中一个对象还具有其他的属性,由此推出另一个对象也具有同样的其他属性的结论。援式推论,则是以承认两个命题属于同类,其真假必须相同为前提。需论证的命题的真假是由对方命题的真假决定的,因而它不能直接判定需论证的命题的真实性。这显然与今天的类比推理相去甚远。

对于譬与援作为类比推理,看法还是比较统一的,而譬与援的区别仅在于前提有所不同,其推论方式则是一致的。所以,我们认为,譬是墨辩逻辑中类比推理的典型形式。有人称这种推理形式为“比喻推理”,认为这种推理形式是不同于类比推理的一种特殊的推理形式,“有些逻辑教科书将比喻推理看作类比推理,实际上这是两种不同的推理形式”。④认识这种推理的特征以及它与其他推理形式的区别是必要的,墨家的这种推理形式确实也与现在逻辑学教科书上所讲的类比推理形式大不相同,但是它仍然是类比推理,是由个别到个别的推理。

墨辩逻辑中的类比推理,不仅与现在逻辑学教科书上所讲的类比推理不同,就是与同时代的亚氏逻辑所讲的类比,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在《分析前篇》亚氏这样讲道:“我们得到了一个借类似第三个名词的名词去证明大词属于中词的例证。这既需要知道中词属于第三个名词,又需要知道第一个名词属于那个类似第三个名词的名词。”他举了一个例子:让A代表罪恶,B代表和邻国作战,C代表雅典人反对底比斯人,D代表底比斯人反对神申人。如果要证明雅典人和底比斯人作战是罪恶,就必须以类似的例证来证明,也就是以底比斯人和神申人作战是坏事推出和邻国作战是坏事,而雅典人与底比斯人作战是和邻国作战,所以,雅典人和底比斯人作战是罪恶。这就是亚氏所讲的类比推理,他自己称之为“借例证的论证”,其实质是不完全归纳与三段的联合。它与墨辩逻辑的类比推理之间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墨辩的譬和因明的喻最为相似。《因明大疏》中说:“喻者,譬也。况也,晓也。由此譬况,晓明所宗,故名为喻。”喻就是譬,也就是类比。不过,因明逻辑中的类比,是作为整个论式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论古因明五支式还是新因明三支式,都有喻支,尽管喻支在五支作法和三支作法中的表现形式不完全一样,但都体现了类比推理的逻辑性质。

对于类比推理的性质,特别是它的或然性,墨家有着充分的认识。《小取》里说:“夫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辞之侔也,有所止而正。其然也,有所以然也。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不必同。其取之也,有所以取之。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是故辟、侔、援、推之辞,行而异,转而危,远而失,流而离本。”不仅对于辟、侔、援、推四种类比推理形式在使用时容易产生的逻辑错误作了深入而细致的分析,并且明确指出了容易产生这些错误的原因。告诫人们在使用这些推理形式时“不可不审也,不可常用也”。

为保证推理的有效性,墨家总结了立辞的“三物”:“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所生,妄也。今人非道无所行,虽有强股肱而不明于道,其困也可立而待也。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这是在《大取》里讲的。所谓立辞的三物,就是推理的基本原理,与亚氏的三段论公理、因明的因三相意义相当。其中的“理”,就是指推理论证的形式和规则,所谓“辞以理长”,就是通过一定的推理形式和规则,从前提必然地推出结论,“今人非道无所行,虽有强股肱而不明于道,其困也可立而待也”。用“明于道”与“行”的关系,说明推理的形式、规则对于推理的重要意义。

作为逻辑上的类概念,在中国是墨家首先自觉使用的。因为这一概念并非一开始就是作为逻辑范畴出现的,它的形成和发展也经历了一个过程,而在中国逻辑史上完成这个过程的就是墨家学派。墨家把类作为“三物”之一确立为推理的基础,强调了类对于推理论证之重要性,这对于墨辩逻辑体系的建立,特别是对于类比推理,具有重要意义。

《墨子·贵义》里有这样一段记载:“子墨子自鲁即齐,过故人。谓子墨子曰:‘今天下莫为义,子独自苦而为义,子不若已。’子墨子曰:‘今有人于此,有子十人,一人耕而九人处,则耕者不可以不益急矣。何故?则食者众,而耕者寡也。今天下莫为义,则子如劝我者也,何故止我?’”从一人耕而九人处,则耕者不可以不益急矣”这一事例为前提,推出了“天下莫为义则墨子更应该苦而为义”这一结论。这是一个譬式推论,其前提和结论虽然都是个别性事件,但却是同类。同类相推,这就是推理的基础。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类比,实质上包含着一个一般性原理,如上例,两个个别性事件借以类推的一般性原理就是:“凡做好事而为者少,就应该加倍努力去做。”同样,我们讲譬式推论时所举之例:从“盲者虽能与人同命白黑之名,却不能分白黑之实”,推出“今天下之诸侯,有誉义之名,而不察其实也,也是不知义”。这两个个别性事件也有借以类推的一般原理:“凡对一事物只知其名而不知其实,就是不知这个事物”。因为这种类比借以为推的一般性命题都采取省略的形式,所以,譬式推论表面上看是个别→个别,实质上却是:个别→一般→个别。

有人说,比喻推理的前提(即比喻本身)与比喻推理的结论(即所要证明的事理)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类但要同理。不同类才显出比喻的特征。这种说法不是没有道理,但这里所讲的“类”与墨家所讲的“类”并不是同“类”。

《经下》里说:“异类不比,说在量。”《经说下》举例解释:“木与夜孰长?智与粟孰多?爵、亲、行、价四者孰贵?”木的长是空间长度,夜的长则是时间长度,二者的长度不是同类;智属于精神,粟则是物质,二者的多少也不是同类;爵、亲、行、价四者的贵贱,更不是同类,所以,它们都不能进行类比。异类不比,是墨家类比推理的一条重要原则。如果违反了这条原则,就会“不知类”、“不察类”,因此也就不能明故。在《非攻下》里,墨子是这样批驳当时的好攻伐之君使用类比推论而违反这条原则的:“今逮夫将攻伐之君,又饰其说,以非子墨子曰:‘以攻伐之为不利,非利物与。昔者禹征有苗,汤伐桀,武王伐纣,此皆立为圣王。是何故也?’子墨子曰:‘子未察吾言之类,未明其故也。彼非所谓攻,谓诛也。’”当时的好攻伐之君为了替他们的侵略行为辩护,举出了“禹征有苗,汤伐桀,武王伐纣,此皆立为圣王”作类比。墨子认为:三王征伐是“诛”,而他们侵略别国是“攻”,这二者并非同类事件,前者是正义战争,后者是非正义战争,故二者不能进行类比。

按照异类不比的原则,墨家的类比实质上就是这样的推理:已知甲、乙属同类,进而由甲真推知乙真,由甲假推知乙假。很明显,这种类比有了很大的必然性。

为了更好地贯彻“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的推理原则,《小取》还提出:“故言多方,殊类,异故,则不可偏观也”。“方”和“理”相通,这里十分明确地指出了贯彻推理原则时容易出现的问题,提醒人们注意克服片面性。《小取》里还有对“多方、殊类、异故”进一步的阐述:“夫物或乃是而然,或是而不然,或不是而然,或一周而一不周,或一是而一不是也,不可常用也”。《小取》是墨辩逻辑体系的总纲,而论述逻辑谬误(主要是关于类比的)问题的内容,竟占了大半篇幅,研究之深入,分析之细致,令人叹为观止。

因明与亚氏逻辑对类比推理的或然性也都有所论述,但对于如何提高其可靠程度,它们的研究就大为逊色了。亚氏对此几乎没做任何工作,只是指出它象不完全归纳推理一样,不是证明性推理,而是论辩性推理。因明关于无效推理的研究,对于提高类比的可靠程度有一定的意义。陈那改五支式为三支式,改变了喻支的性质,使整个论式变成了演绎、归纳与类比的结合体,借助于演绎推理,使类比的结论成为必然。但这不是对类比推理本身的改进,相反,随着论式的变革,类比推理的地位却显然下降了。正因为如此,法称认为喻在新因明三支论式中不是重要部分,主张合因喻为一体,不必再沿用“喻”的名目。所以我们说,在三大古典逻辑中,墨辩对类比推理的研究贡献最大。

在墨辩逻辑体系中,类比推理与其他推理形式相比,其地位最高,对后人的影响也最大。孟子是墨家学派的论敌,但在逻辑上却是自觉地接受了墨家的研究成果。晋人鲁胜在《墨辩注序》里指出:“孟子非墨子,其辩言正辞则与墨同。”孟子对类比推理的运用,就明显地受到了墨家的影响。

亚氏重演绎,类比在他的逻辑体系中所占的地位及其影响,当然不能和他的三段论同日而语。因明中的类比,并不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推理形式出现的,类比在因明逻辑体系中特别是在新因明的逻辑体系中的地位,也远不能和墨辩逻辑相比。

在三大古典逻辑中,墨辩对类比推理最为重视,因此,对其研究最为深入,所取得的成就最高。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墨家对类比的研究,在当时达到了世界最高水平,并且现在仍有很高的借鉴价值。

注释:

①②沈有鼎《墨经的逻辑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54页。

③温公颐《先秦逻辑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51页。

④李先焜《论比喻推理》,见《逻辑学文集》,吉林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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