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审判公开

论刑事审判公开

施红霞[1]2006年在《论刑事审判公开》文中研究说明审判公开是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在我国,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社会公众法律意识、人权意识不断增强,对审判公开特别是刑事审判公开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而司法实践中,审判公开的落实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本文着重从刑事司法的角度,就刑事审判公开的立法沿革、刑事审判公开的内容、刑事审判公开的例外进行较为系统的研讨,以期对我国的刑事审判公开提出完善建议。 全文约37000字。除前言外,正文分为四部分,其结构与内容安排如下: 第一部分,刑事审判公开的立法沿革及现状。这部分从刑事审判公开的产生入手,侧重于梳理我国刑事审判公开的演进过程,展现我国刑事审判公开产生与发展的曲折历程。 第二部分,刑事审判公开的内容,这是全文的核心部分。论文先从审判公开的涵义开始,结合不同学者的观点,对刑事审判公开的通常意义进行论述,重点探讨向当事人公开的问题并认为,向当事人公开已成为刑事审判公开中一项不言而喻的内容。同时,从尊重公民司法知情权的角度,提出刑事审判公开还应当包括裁判文书的公开。 该部分的重点是结合司法实践,对刑事审判公开的主要内容分两个部分论述:审判组织的公开和审判过程的公开。首先是关于公开审判组织与落实回避制度的关系。认为当前要真正落实回避制度,必须强化审判组织的公开。而审判过程的公开则包括庭前准备活动的公开、审判过程的公开和审判结果的公开。目前庭前准备活动公开没有引起理论和实务界的重视,随着预审法官模式的普遍推广,越来越多的实体内容在向庭前扩张,庭前公开应当引起高度关注。为此,庭前准备活动公开成为探讨的重要内容。关于审理过程公开,笔者提出了“延迟性当庭认证”的概念,并分析了当庭认证率低的原因。 关于审判公开的范围及程度,笔者对审判委员会的公开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探讨了两种特殊情况的公开问题,认为二审书面审理的刑事上诉案件应当公开宣告判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涉及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容易滋生腐败,其审理程序应当公开。关于审判公开的程度,虽然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目前审判公开的现状偏重于形式公开,对实质内容公开不够,但笔者认为并非越公

张美齐[2]2016年在《我国刑事案件庭审直播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网络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庭审直播在我国逐步发展起来,从最初采用电视、广播等传统直播形式,到现在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采用网络视频直播、网络图文直播、微博直播等新的形式。庭审直播的出现,有人支持,有人反对,各国针对庭审直播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庭审直播有效地扩大了审判公开的范围,满足了群众的知情权,更好地保证了审判的公正。同时,也因各界的广泛关注,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审判独立,侵害案件当事人、证人的隐私权。刑事审判的目的不单是为了惩罚犯罪,也是为了防止在惩罚犯罪时侵犯人权,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由于刑事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刑事案件的庭审直播,相比民事案件影响更大,更要慎之又慎。立法总有一定的滞后性,对于刑事案件的庭审直播我国法律尚缺乏具体的规制。本文通过收集分析资料、调查研究基础上,了解国内外庭审直播的发展历程及立法现状,进而针对我国刑事案件庭审直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提出自己的规制设想,促进刑事案件庭审直播健康、稳定地发展,更好地实现审判公开的目的和价值。全文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庭审直播基本的概述,主要包括庭审直播的含义、特点、主要形式、刑事案件庭审直播实施的法理基础、刑事案件庭审直播的利弊分析等。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中国目前刑事案件庭审直播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同时分析了出现问题的原因。首先分析了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现状,进而论述刑事案件庭审直播存在的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立法笼统且层次较低,二是缺乏具体的程序规制。从程序方面来看,对于庭审直播具体启动程序、申请程序、决定程序、救济程序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制;从内容方面来看,刑事案件庭审直播无明确的范围,庭审直播内容不完整。第叁部分分析了国外庭审直播的发展历程及立法模式。首先分析了美国、英国、日本、法国、巴西庭审直播的发展历程,国际条约有关庭审直播的条文。然后针对各国庭审直播发展,归纳出世界各国庭审直播的主要立法模式。目前世界上针对庭审直播主要有叁种立法模式:开放+例外模式,禁止+例外模式,绝对禁止模式。第四部分针对刑事案件庭审直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提出了程序性规制建议。一是明确法律法规,采用“开放+例外”的立法模式。二是规范刑事案件庭审直播的启动程序,包括申请程序、决定程序、救济程序。叁是明确刑事案件庭审直播的范围,哪些案件禁止直播,哪些案件应当直播,哪些案件禁止直播,应对庭审直播案件的选择进行规范统一,综合考量,平衡各方面利益价值。四是规范刑事案件庭审直播的内容,做好预告工作,全程直播,宣判直播。五是完善刑事案件庭审直播的相关配套制度:提高庭审直播的技术、建立被告人匿名制度、规范媒体行为。

黄川[3]2012年在《论刑事审判公开中个人隐私例外》文中研究表明众所周知,司法透明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刑事审判公开制度及其运作即是司法透明的重要体现。贯彻刑事审判公开原则固然重要,但是同时必须注意审判公开与人们追求的另一种价值——“个人隐私”之间冲突的协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关于个人隐私的例外规定就是旨在衡平这种冲突。在日益复杂的社会交往中,个人隐私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人们不能缺少的一部分。然而,我国《宪法》及包括《刑事诉讼法》在内的其他部门法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均处于隐性保护阶段,并没有对个人隐私作出直接的界定和规定,这就给在实质意义上保护个人隐私造成不可避免的困境。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是简单的规定个人隐私是审判公开的一个例外,并没有对这一重要例外制度作出详细的程序性的规定。由于立法上的空白、理论界对此研究的相对不足,在刑事审判中,即使当事人的隐私权、被告人要求公正审判的权利、公众的知情权、媒体的报道权遭受侵害,也无法获得有效的救济。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关的案件表明,现有的规定不能有效的保障审判公开制度价值的实现,也不能在刑事审判中对个人隐私形成有效的保护。因此,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想要通过对刑事审判公开中“个人隐私”例外这一问题进行系统化的梳理和论证,以期对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有所贡献。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成四个部分,共计约叁万七千字。第一部分,刑事审判公开与“个人隐私”基础理论。首先,审判公开在刑事司法中获得特别的强调,其应当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法庭的审理和判决应当公开,二是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公众可以旁听,新闻媒体可以报道。刑事审判公开的价值是:通过公开,将刑事审判活动置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制止暴力和私欲,防止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和对刑事司法制度的认同感,保证刑事判决与公众理性的一致性,实现人权保障和审判公正的统一,从而最终实现程序的正义。由于刑事审判公开原则的普适性特点,因此不同利益主体之间会产生利益冲突。其次,个人隐私是一个现代性的概念,对它的定义也是众说纷纭,因此,本文只选叁个现有的定义加以综合作为本文展开的基础,而并不再作其他定义,包括“隐私是对个人信息资料的控制”、“隐私是个人不愿向他人公开和不受他人干扰的私人生活”、“隐私是个人对是否受他人关注的控制”。与个人隐私相对应的隐私权也是近现代以来的概念,它完全不同于隐私的概念,是指个人对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及私生活安宁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隐私权具有四种功能:包括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及自主决定、保障个人个性、保障个人自由和建立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最后,由于人权理念、新闻自由以及言论自由等诸因素的影响之下,在刑事审判中实行这样的例外规定存在其必要性。第二部分,刑事审判公开中“个人隐私”例外的国际规则与域外立法。从国际规则来看,刑事审判公开是人们获得公正审判人权的基本要求,《世界人权宣言》将公开审判权和隐私权作为基本人权加以认可和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欧洲人权公约》更进一步地对刑事审判公开的例外情况予以明确,其中都涉及对诉讼当事人私生活利益的保护。其次,从域外主要国家的立法来看,英国、美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俄罗斯等七个国家的刑事立法通过不同的方式或表述对刑事审判公开的“个人隐私”例外作出了规定,从而实现了刑事审判公开与保护私生活利益之间的平衡。这些国家的立法在规定模式上存在直接与间接之分;在措辞的使用上,都采用了“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公开审理为例外”的“一般不公开”方式,而不是“一律不公开”的方式;在审理形式上,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都存在相对不公开审理形式。第叁部分,我国刑事审判公开中“个人隐私”例外的现状。从立法上来看,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审判公开及其例外情况作出了规定,形成了刑事审判公开的例外制度。在刑事法的演进过程中,关于“个人隐私”的规定经历了从“阴私”到现在“隐私”的转变过程,体现了我国立法从技术上与国际立法接轨,而且在实质上加强了对公民个人利益的保护。通过实证考察,获得第一手资料,并对该问题展开分析,发现现行刑事审判公开中“个人隐私”例外制度存在以下问题:法律没有对“个人隐私”的明确界定、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应公开部分无法做到公开、公开审理程序的救济手段不足。第四部分,我国刑事审判公开中“个人隐私”例外制度的改革构想。本部分在前面几部分的基础之上提出改革刑事审判公开中“个人隐私”例外制度的构想。首先,确定程序设计中作为落脚点的基本原则,即:公平和效率。通过客观标准和隐私的合理期待两种标准确定刑事审判中隐私权的合理界限,以期法院作出的是否公开审理决定产生一种具有可预测性的公正。确定该制度适用的范围,将被告人、被害人以及证人纳入刑事审判公开中“个人隐私”例外制度的适用范围。其次,建立由多方参与,法院决定的适用程序,避免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滥用。改革非全案不公开审理即全案公开审理的单一审理机制,建立绝对不公开审理与相对不公开审理相协调的审理机制。最后,完善刑事审判公开中“个人隐私”例外制度的救济机制,设置近期和远期目标,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针对法院是否公开审理决定的救济机制。

黄飞雁[4]2003年在《论刑事审判公开》文中指出文章从刑事司法的角度,全面系统地介绍了审判公开原则的历史发展过程和现代主要国家实施这一原则的立法概况,以及联合国关于审判公开国际标准的确立。文章指出,审判公开的理论依据在于司法民主和司法制度自身内在要求及人权保障目的。文章认为,审判公开原则的基本意义在于创造了社会监督的条件,促进了审判程序公正和裁判结果公正。文章从审判公开的一般要求和审判公开的基本内容两方面理解这一原则。一般要求包括向当事人的公开及对社会的公开,基本内容指审判过程的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审判过程的公开指从立案直至法庭辩论结束的全部活动公开,其中法庭审理公开是关键;审判结果的公开包括判决的公开宣告及裁判文书的公开等形式及通过判决理由的公开实现裁判形成过程的公开等实质内容。当案件公开审理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的基本人权时,或出于维护某些司法利益或司法独立的需要,审理不公开进行。文章就此分析了关于审判公开的例外情形。文章针对我国的刑事审判程序立法和司法状况,探讨了切实实现审判公开原则的立法和实践问题,通过查找原因,提出了若干建议,重要的是在立法上逐步确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则,为审判公开的落实创造前提条件和制度环境;关键是要实现当庭认证,当庭裁判,并提出了除简易案件外,所有案件进行两次开庭的设想。

吴鹏[5]2015年在《论刑事审判流程公开》文中研究表明刑事审判流程信息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实现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是司法为民,提升司法服务的重要体现。由于我国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刑事审判流程信息依然存在着公开范围不足,对刑事审判流程公开重视不够,系统性不强,保障机制不健全等现实弊端。对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需要在现有基础上进行完善。本文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证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在对刑事审判流程信息特征、范围进行理论定位和界定后,对域外国家和地区刑事审判流程公开的发展状况以及我国相关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流程网站建设平台进行考察,剖析我国刑事审判流程发展的不足,并提出刑事审判流程公开发展的新举措,期待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流程公开的深入发展有所裨益。全文除引言及结语外,共分为5个部分,约3万7千字。第一部分,何为刑事审判流程公开。首先从审判流程的特征来看,审判流程信息只涉及审判的程序性事项而不涉及实质内容,公开的主体应当是人民法院的专门机构,审判流程应当贯穿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其次,从刑事审判流程公开与审判公开的对比来看,刑事审判流程公开的直接目的是提升司法服务性。最后,从刑事审判流程公开的价值来看,实施刑事审判流程公开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正义,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提高刑事诉讼审判的效率,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第二部分,刑事审判流程公开的应然范围。就刑事审判流程公开而言,其作为刑事司法公开的一部分,必然包含对社会大众和相关当事人的公开。向社会公众公开主要为刑事审判流程的静态信息。具体而言,主要包括法官成员信息、司法公开指南信息、刑事诉讼指南信息、审判指导文件信息、公告信息以及陪审员等名册信息。对相关当事人公开主要为动态信息的公开以及刑事诉讼档案电子化公开两个方面。第叁部分,域外刑事审判流程公开发展的状况。域外对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各具特色,美国、英国和俄罗斯刑事审判流程信息的公开有着明确的立法依据,注重统一化建设,侧重为公众和相关当事人提供服务。德国、法国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最为显着的特点就是司法信息数据库的建设。香港地区刑事审判流程公开注重与其他机构的通力合作,配套措施健全。这些国家在审判信息公开中的经验值得我国法院学习和借鉴。第四部分,我国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样本分析。通过对北京、浙江、广东、广西法院审判流程公开网站的考察,实现应然层面和实然层面的对比分析。我国在今后的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中应当注重拓展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范围,实现刑事审判流程与民事审判流程公开的平衡;转变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宣传”观念,变“权利”为“义务”;统一刑事审判流程动态信息公开,坚持向社会公众公开和向特定人员公开相结合的“双效公开模式”;全面普及刑事诉讼档案电子化公开,通过加强合作、统一管理和适当收费的措施解决当前刑事诉讼档案电子化公开发展相对缓慢,推行难度较大等现存问题。第五部分,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保障与救济。在我国刑事审判流程公开中:首先,应当实现审判流程网站平台建设的整体考量,在统一内容的基础上允许各地法院发挥特色,建立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双效互动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系统。其次,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种公开方式的特征,实现多种公开方式的定位与配合,建立以网站平台为主,微博、微信等多种公开方式紧密配合的多元化公开模式。最后,人民法院还应当不断落实刑事审判流程公开的内部监督考核机制;通过在内部构建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复议、申诉制度以及在外部构建专门的司法公开委员会审查制度,实现对刑事审判流程公开的救济。

赵琦[6]2012年在《刑事审判公开实施效果实证研究——基于传统与信息化两个途径的考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审判公开可通过传统与信息化两个途径实现。传统途径下,法院消极公告、公众很少旁听,刑事审判公开实施效果未能达到预期。信息化背景下诸多法院开始践行裁判文书上网等新举措,对审判公开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总体而言,全国仍有大量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较为落后;已经开始实行信息化公开的法院也表现出较为明显的应用滞后于建设,效果依然有限。就前者而言,认为没有公告必要、担心旁听产生的工作压力是法院消极公告的主要原因;不关心、没时间等诸多主、客观因素共同导致公众较少参与旁听。就后者而言,经费有限是法院信息化建设的瓶颈,缺乏完善的制度规定是其应用滞后于建设的症结。未来的刑事审判应当同时发展旁听、信息化及其它形式的公开。

孙英国[7]2016年在《司法公开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开原则作为法治国家所普遍奉行的司法准则,是衡量一国司法文明和司法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准。随着民主法治的逐步推进,人权保障意识的增强,公众对司法公开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因此,司法公开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当前我国“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比较突出,由此造成司法公信力不足,司法权威难以树立。借助于大数据、云计算、新媒体的发展,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体制可以倒逼“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退出舞台,从而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以公信树权威的目标。全文分为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讨论的是司法公开的概念与价值。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我国经历了一个从审判公开向司法公开词源性转变,司法公开突破原有庭审的限制,扩大到与审判有关活动或者信息的公开,包括形式意义上的公开和实质意义上的公开。司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权,凸显了司法公开的程序公正价值、实体公正价值以及社会价值。第二章对我国司法公开制度的历史沿革作了梳理。审判公开作为一项诉讼准则,为我国宪法以及叁大诉讼法所确认,但由于立法中规定的非常简要,不够具体,最高人民法院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有关司法公开的指导性文件,由此我国司法公开经历了庭审公开时期、有限公开时期、全面公开时期、数字化公开时期四个阶段,特别是数字化公开时期,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叁大平台建设,司法公开展现了前所未有的透明性、即时性和便利性。第叁章探讨的是我国司法公开存在的现实问题。现阶段我国司法公开呈现出选择性、形式化倾向,审判信息的实质性公开明显不足,其原因既有理念性障碍,也有体制机制制约,因此必须完善我国司法公开制度。第四章讨论的是我国司法公开制度的完善机制。针对司法公开存在的现实问题,必须要采取措施促使已有司法公开制度全面落实,推进审判改革,抑制审判信息内部化,加强裁判文书说理,防范媒体审判或者舆论审判的发生,确立违反司法公开的救济制度。

邹盛喆[8]2011年在《刑事审判公开制度探究》文中研究指明审判公开制度不仅是各国制定法的一部分,也是一项基本的国际性准则。在我国,审判公开制度也得到了立法的规定,不仅是叁大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而且是重要的宪法性原则。然而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审判公开尤其是刑事审判公开暴露的缺点和不足也日益明显,甚至导致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因此,对审判公开重新进行认真审视,规范并完善审判公开制度,不但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实体和程序公正,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人权,还有利于改善和创造更符合法律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本文从审判公开的基本理论出发,分析了我国审判公开制度的缺陷,在此基础上,对完善刑事审判公开制度提出了一些设想。

徐瑞鑫[9]2014年在《论刑事诉讼的审判公开原则》文中研究表明审判公开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诉讼原则,也是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公正审判的司法准则之一。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社会公众法律意识、人权意识不断增强,对审判公开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而司法实践中,审判公开的落实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本文从刑事司法的角度,阐述了审判公开的历史渊源、理论基础及其内容,分析了该原则在我国的适用现状,并对该原则的落实提出了完善建议。

郑娜[10]2016年在《庭审直播研究》文中认为审判公开是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遵循的司法理念,随着公众权利意识的增强,传统的审判公开的方式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公众对司法活动监督的要求,而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等媒体的广泛应用,庭审直播作为审判公开的新形式便应运而生。庭审直播的完善和发展对于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扩大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加强整个社会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更好的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庭审直播的发展以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使庭审直播能够真正发挥出促进审判公开,实现司法公正的作用。第一部分介绍庭审直播在西方国家的发展历程,通过整理可以发现庭审直播在国外是经历了一个从绝对禁止到相对开放的过程,目前世界各国都在对庭审直播进行一些初步的尝试与探索。第二部分分析庭审直播中的积极价值与价值冲突。作为审判公开的新形式,庭审直播的完善和发展在促进审判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实现程序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与权威无疑比传统的审判公开方式具有独特的优势与积极的价值。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庭审直播无疑也具有一定的负面价值,如将当事人完全暴露在媒体及社会公众的视野之下,难免存在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甚至影响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同时直播带来的舆论的力量可能影响法官的独立审判权的行使,影响司法独立。第叁部分主要探讨我国庭审直播的现状、学者争议及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如直播案件范围不明确,直播案件信息不完整,直播案件的审查决定机制不完善,直播案件缺少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机制等。第四部分针对庭审直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如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使庭审直播的案件范围能够更加明确,规范直播案件的形式,完善审查决定机制以及规定相应的救济程序等,以期使庭审直播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发挥出应有的积极作用。庭审直播作为一项新事物,在发展中还存在很多争议与问题,如直播给法官及案件审理带来的压力,对法庭秩序的影响以及立法不够完善导致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不强等,本文希望通过对庭审直播的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使庭审直播能够不断完善,真正实现促进审判公开,实现司法公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论刑事审判公开[D]. 施红霞. 山东大学. 2006

[2]. 我国刑事案件庭审直播法律规制研究[D]. 张美齐.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3]. 论刑事审判公开中个人隐私例外[D]. 黄川. 西南政法大学. 2012

[4]. 论刑事审判公开[D]. 黄飞雁. 湘潭大学. 2003

[5]. 论刑事审判流程公开[D]. 吴鹏.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6]. 刑事审判公开实施效果实证研究——基于传统与信息化两个途径的考察[J]. 赵琦. 现代法学. 2012

[7]. 司法公开制度研究[D]. 孙英国. 山东大学. 2016

[8]. 刑事审判公开制度探究[D]. 邹盛喆. 苏州大学. 2011

[9]. 论刑事诉讼的审判公开原则[J]. 徐瑞鑫. 嘉应学院学报. 2014

[10]. 庭审直播研究[D]. 郑娜. 山东大学. 2016

标签:;  ;  ;  ;  ;  ;  ;  ;  ;  ;  ;  

论刑事审判公开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