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三论_利己主义论文

反腐倡廉三论_利己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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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腐败产生的根源

能否正确认识和把握腐败的根源是直接关系到我们当前反腐败的方向和成败的大问题。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的讲话中谈到“正确认识腐败现象产生的社会原因”这一问题时,曾明确指出,腐败“这种现象,从本质上说是剥削制度,剥削阶级的产物。”对于这一科学论断有些人表示不理解,认为把社会主义社会里的腐败归结为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是推卸责任的做法,而另一些人则是片面地理解并加以形而上学的发挥,得出否定当前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政策的结论。对此,正确认识和把握这一科学命题就显得十分必要。

要正确地认识并把握腐败产生的根源,笔者认为,必须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分析问题。在弄清腐败的特点和本质的基础上,从腐败的具体成因入手,逐层追溯,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一般方能得出科学的结论。

腐败行为在当今社会里主要表现为国家官吏运用公共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的行为和现象。就其构成要素而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私利的追逐,二是以权谋取的行为。前者是目的,后者是手段。逐私,这是腐败和社会上的其它一切丑恶现象如偷盗、诈骗、抢劫以及其它极端自私的利己主义行为所共同具有的思想动因,是它们的共性。仅从这一动机出发,并不能把腐败行为和其它丑恶行为区分开来。而只有从手段的角度,才能揭示出二者的区别所在。因此,以权谋取的行为才是腐败本质特征的标志。分析腐败我们不但要注意其共性,更要注重其个性,从个性入手,并以此为重点才能从根本上揭示问题的本质。

从腐败的构成要素和本质特征中,我们可以发现,腐败的产生离不开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利己主义的思想动机,二是权力机制的缺陷。前者是主观条件,它为腐败者的行为指明了方向,后者是客观条件,它为腐败者行为的实现提供了现实可能性。这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作用导致了腐败的产生。但腐败的本质特征又决定了二者的地位是不一样的,相对而言,权力机制缺陷更带有根本性和决定性。

腐败的形成是利己主义思想和权力机制的缺陷共同作用的结果,而对利己主义思想和权力机制的缺陷的产生追根究源,我们又会发现,这二者在本质上都是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产物。

首先,利己主义思想根源于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这是不容争辩的事实。只要我们承认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只要我们坚持从社会物质生活中去寻找思想的根源,我们就必然也承认利己主义思想无非是剥削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社会关系在人们头脑中反映的产物这一科学论断。在剥削社会,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的存在必然造就与之相适应的利己主义思想意识形态。而利己主义思想的产生必然诱发腐败。而且由于思想意识的滞后性特点,即使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被加以铲除,在一个时期内,它依然会作为一种传统的习惯势力而发挥作用。

其次,权力机制的缺陷与利己主义思想有着同样的渊源关系。但相对而言,权力机制的缺陷与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渊源关系复杂得多,因而也隐蔽得多。但是,只要我们坚持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辩证地思考问题,我们依然能够揭开二者之间神秘的面纱。

权力机制缺陷一般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权力分工制度的不合理,对权力缺乏制衡。因而使得腐败者在实施谋私行为时因缺乏制约而得以顺利进行,使之能谋私;二是权力监督制度的不健全,对权力缺乏监督。使得腐败者谋私后难以被及时发现并追究,或者即使发现而无法追究,使之敢谋私。就制度本身而言,权力分工的不合理是与权力的过分集中有关,权力监督的不健全是与民主制度的不完善有关,这二者可归结为一点,即权力机制缺陷的本质在于其自身的不民主性。

权力机制是政治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属于政体的范畴。而政体是和国体密切相关的,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因此,作为政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权力机制的不民主性在一定意义上必然是国体不民主性的反映。国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国体的不民主性意味着人民在国家政权中不居统治地位,国家政权垄断在少数人手中,在阶级社会和存在阶级对抗的条件下,很显然这是剥削社会的典型特征。只有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剥削社会里,剥削阶级作为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自身利益——经济上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永久化,政治上对国家权力垄断的绝对化,才会在其政体制度和权力机制上有意或无意地排斥民主机制。剥削制度本身就是不民主的表现,因此,从根本意义上说,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是腐败产生的主要根源。

由此看来,腐败问题上的剥削根源论根本不是什么推卸责任的说法,而是建立在合乎科学逻辑基础上的科学结论,那种以怀疑态度来看待这一论断的做法是缺乏科学根据的。但是,就这一科学命题仅仅作出上述理解还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必须把握以下两点:

第一,根源和具体成因不同,它是最终意义上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根源引起现象的产生可以通过直接的方式发挥作用,这时它又是具体成因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可以通过中介以间接的方式发挥作用,这时它和成因是不同的。同时,根源作为一种物质力量,它既可以现实存在的方式发挥作用,也可以传统习惯的方式发挥作用,也可能二者兼而有之,总之方式是多样的。成因经常处于变化之中,具有具体历史性,而根源则具有相对稳定性,因此同样是剥削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因具体历史条件的不同,腐败的外在表现及特点就有所不同。

第二,对腐败的根源与腐败之间的关系,要充分意识到其复杂性,不能作简单地理解。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作为腐败的根源是通过层层中间环节而发挥作用的,环节愈多,所受的干扰就愈大,差异和矛盾的现象就愈有可能出现。特别是国体与政体的关系上,二者既有一致的地方,也会出现矛盾对立的倾向。权力机制作为政体的范畴,又是社会制度文明和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因此,在一定条件下,它有可能出现与国体不一致甚至对立的倾向。由此,我们就不难理解,社会主义社会也会有权力机制的缺陷问题存在,并因而导致某种程度上腐败的产生,而当今某些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在民主建设上也有所进步并在某些特定时期内有清廉之风的存在这些看似反常的现象。

二、论两种不同社会里腐败与反腐败

以上从逻辑上,我们初步得出结论,腐败的根源在于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然而要把这一结论奠定在科学的基础上,我们还需要运用它去联系社会历史与现实,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通过人类社会历史和现实去检验它并进而验证它。

人类社会总体上可以划分为公有制社会和私有制社会两大类,这两大类社会中除了原始社会之外,都存在着腐败与反腐败的问题。二者之间,既有共性,也各有个性。共性表现在腐败的本质特征和根源是一样的,反腐败的方法和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互借鉴等。个性表现在腐败与双方社会制度的内在关系不一样,因而反腐败的彻底性也不一样。在总体上把握腐败的剥削根源论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两种不同社会里的腐败与反腐败,对于正确认识腐败及其根源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剥削阶级社会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三大形态。我们以三大社会形态中的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为例对剥削社会里的腐败与反腐败问题进行剖析。

在封建社会,以自然经济为背景,自然经济的孤立性,分散性和狭隘性在某种意义上使得权力的集中行使十分必要,而统治阶级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又拼命强化这种集权性,因此权力机制的特点是高度集权。这种自上而下的单方面的监督和管理不仅使整个社会处于权力的金字塔之中,而且也使得每一局部和地方都处于各自的小权力金字塔之中。每个官吏在他自身的管辖范围内,都处于权力金字塔的顶峰,都拥有着某些不受制约的权力,因此,腐败在剥削社会的封建时代,成了与统治阶级一同存在的孪生子,社会不可克服的痼疾。

封建社会也常常反腐败,但由于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本性,注定他们不可能把反腐败彻底进行下去。首先,从国体上看,统治阶级是剥削阶级的化身,他们的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存在着根本对立性,他们是不敢让人民起来管理和监督自身的。“以一人之私为天下之大公”的阶级本性注定他们也只能采取专制的集权制度。其次,从统治阶级内部看,作为封建社会最高统治者的代表——封建皇帝,其和各级官吏是主子和奴才的关系。皇帝要借助于各级官吏维护其统治秩序,二者在利益上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既依赖奴才为之卖力,对之就不能过分苛刻,因此,一旦案子涉及到王公大臣,高官显贵的时候,往往不是包庇荫护,就是不了了之。“刑不上大夫”,竟成了社会的律例。因此,封建社会里的反腐败,也只能是在缓和人民不满情绪,以免危及到整个统治的情况下进行,根本是不可能彻底的。

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壮大,而资本竞争的结果,又使资产阶级内部形成了具有不同具体利益的派别集团。在共同维护对劳动人民剥削这个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每个派别集团都竭力使自己获得最大利益,而使对方获得最小利益甚至受到损失,因此,作为统治阶级的权力分配机制上就表现出更多的制衡和监督,相对封建社会而言,其政体尤其是权力机制就呈现出更多的民主性。所以说,在资本主义社会,与封建社会相比,官吏的行为受到更多的制约和监督,腐败现象也随着其反腐斗争的开展而有所收敛,反腐败也进行得较为彻底些。

但是,资本主义社会也不可能把反腐败进行彻底,这同样是由资本主义社会国体和政体的性质决定的。资产阶级的政府作为资本家利益的化身,依然是剥削阶级的代表,它与人民的对立性依然存在。虽然它建立了一套相对民主健全的制度,但由于劳动人民事实上经济地位的低下和不掌握生产资料,在金钱统治一切的社会里根本不可能进入政府和左右舆论,所谓的监督管理也就成了一句空谈。同时,资产阶级政府是金钱造就的政府,只要有钱拉选票,什么人都可以进入政府,包括黑社会,走私贩毒集团在内的各种派别在政府中都有代理人,所谓的权力制约和监督只能是有钱人之间的制约和监督。金钱造就的政府,又靠金钱去监督,在此情况下,反腐败的命运也就可想而知了。虽然资产阶级政府也一再反腐败,但贿赂选举,金融投机之类的丑闻还是时常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确立,劳动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人民群众有了真正能管理和监督政府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国体的性质决定了政体第一次有可能具有真正彻底的民主性——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人民是政府的主人。政府的官员来自人民,服务于人民,是人民的公务员:人民有权管理政府,监督政府,及时清除政府机构中不为人民谋利益的腐败者。因此,从根本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制度不存在腐败产生的现实基础,腐败是同社会主义的本质不相容的。社会主义能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彻底的内在依据同样也在这里。

那么,如何理解社会主义社会腐败现象的存在呢?笔者认为这与我们政体建设特别是权力机制的不完善有密切关系。由于政体相对独立性的存在使得它不可能完全按照国体来构建,而这种违反在一定意义上又恰恰构成了社会主义社会腐败产生的关键原因。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大都从封建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条件下,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了集权式的权力机制及相应政体,对民主制度的建设注意不够,而这就成了诱发腐败的潜在原因。另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利己主义思想在社会主义社会依然有着相当的市场。权力机制的缺陷一旦和利己主义思想结合起来,那么,腐败现象的产生也就在所难免了。因此,社会主义社会虽然相对于以往剥削社会是作为一个崭新的制度而存在,但既然脱胎于剥削社会它就不可避免地要打上它所处的那个社会的某些烙印,从一定意义上说,剥削制度及其残余依然作为一种习惯势力对于新社会制度的构建有着影响作用,这种影响就是造就腐败的主要原因。那种仅仅因社会主义有腐败现象就轻率地否认腐败的剥削根源论的做法是缺乏根据的,因而也是站不住脚的。须知社会主义社会是否存在腐败与社会主义制度与腐败是否有着本质联系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

三、论我国当前的腐败与反腐败

关于当前我国腐败现象有所滋长,并有愈演愈烈之势,笔者认为这是由过分集权,缺乏制约与监督的权力机制与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脱节造成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政策的实行,使得利己主义思想的现实基础相对以前在扩大,而新旧两种体制转轨时期制度上的漏洞又给缺乏权力制约与监督的腐败者提供了大量的空子可钻,使腐败者以权谋私的行为得以顺利实施,其恶果必然是:由于缺乏制约和监督导致了腐败,而腐败行为由于没受到制约和惩戒又诱发了更多的人走向腐败这样一个恶性循环之中。而以往的反腐败斗争由于没有和政治体制尤其是权力机制的建设和完善有机地结合起来,结果在只靠自上而下地惩戒和制定一些应急措施的情况下,不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使得权力机制的缺陷,在某种程度上竟成了腐败者的保护伞,所谓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即是典型的一例。

面对现状,一些人产生了悲观绝望的情绪,他们怀疑我国当前的反腐败能否彻底进行下去,而另一些人则利用我国权力机制上的这种弊端,把它说成是社会主义所固有的现象,并进而得出否定社会主义的结论。对此,从思想上正确认识和分析现实就十分必要。

首先,我们要看到腐败的一定程度的蔓延是相对于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具有暂时性。它的存在既有其历史原因也有其现实原因。我国政体制度上权力机制的缺陷在本质上是剥削制度及残余作为一种传统习惯力量在社会主义新制度上的消极反映,而两千多年的封建势力根深蒂固,更是强化了这一趋向。由于我国社会主义新制度的建设和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在一定时期内,腐败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现象。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逐步完善,权力机制的缺陷终将克服,腐败也必将丧失其存在的市场而最终销声匿迹。腐败问题上的悲观论者之所以为一时的现象所蒙蔽,就在于他们不能历史地去看待问题,没有抓住事物的本质去思考问题。

其次,中国共产党的本质决定了她必将能把反腐败的斗争进行到底。中国共产党是久经历史考验的代表中国人民最广大多数利益的政党,它的最高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它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奋斗目标就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自由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因此,中国共产党对民主政治的建设是最彻底的,对腐败犯罪分子的打击也是最坚决有力的。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党中央一再表示了严惩腐败的坚定决心,加大了打击腐败犯罪的力度,并且加速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制度建设的步伐,并从思想上加强了对党员的世界观教育,所有这一切对腐败斗争上釜底抽薪的举措,都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反腐败的真正彻底性。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必将能清除自身的毒瘤,反腐败斗争也必将能彻底进行下去。那种利用腐败问题攻击社会主义的人最终必将自食其果,遭到历史的唾弃。

在这里有必要提及另一种错误倾向,那就是私有经济论。这种观点也同意腐败来源于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但对此仅仅是从剥削制度和阶级是产生利己主义思想和根源并从而导致腐败的角度去理解,因而得出要反腐败必须否定我国私有经济存在的结论。这种观点之所以错误,首先在于它把利己议思想不是作为腐败产生的必要条件而是作为充分条件看待,认为有利己主义思想就一定能产生腐败。而现实则恰恰相反。人作为社会中的一员,他的一切社会行为活动要受社会主客观条件的制约,人在社会中不是完全自由,随心所欲地行动的。有自私的动机未必意味着自私的行为能得以实现。其次,这种观点的错误还在它没有看到以私有制经济为基础的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作为腐败的根源是通过层层中间环节尤其是政权中的权力机制而发挥作用的。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有经济虽然存在,并在一定程度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而有所扩展,但它并不能左右国家经济命脉,更不用说国体的重建和政体制度的更改了。发展私营经济和我国当前的反腐败二者并不矛盾。

至此,通过对腐败的根源从逻辑上和现实上的具体分析,我们可以明确地得出结论:江泽民同志关于腐败从本质上说是剥削制度剥削阶级的产物这一论断是完全符合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立场观点的科学论断,是经得起历史和现实验证的。因此,正确认识腐败的根源,准确把握江泽民同志论断的科学内涵,就要求我们必须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出发,全面地辩证地思考问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各种错误思潮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反腐败的斗争中始终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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