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制183号集体所有制183号股份合作制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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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对企业改革中出现的股份合作制形式进行了理论剖析,指出股份合作制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是集体所有制的一种类型,其实质是合作制而不是股份制。它是深化企业改革、明晰产权的重要途径之一。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其实质是改制,老的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其性质属于恢复合作制原则。股份合作制既不是股份制,也不是规范的合作制,随着发展,它或者向股份制转化,或者向合作制转化,因此,从总体上说,股份合作制是一种过渡形式。

对于股份合作制问题,我已经写过几篇文章了。现在又有一些新想法。这些想法,我前不久在山东诸城举行的“全国小城市企业改革问题研讨会”上讲过。现在把它整理出来,供参考。

一、推行股份合作制不是搞私有化

股份合作制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如果要归类的话,可以把它归到集体所有制中,是集体所有制的一种类型。因为股份合作制的实质是合作制,而不是股份制。现在有些人把它作为股份制的一种形式,是不对的。它的基本特征是: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实行彻底的民主管理。而合作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城乡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现在有的同志不赞成这个定义,认为集体所有制与合作经济不是一回事。即使如此,也不能认为它没有集体所有的内容。

为什么说合作制企业也有集体所有的内容呢?第一,尽管它的财产为个人所有,明明白白地记在个人名下,但是这种财产已经为劳动者集体共同占有、共同使用了。在一定的意义上说,这种财产已经社会化了。所谓个人所有,实际是集体财产中有个人的份额,至于具体的实物,已经很难说这一部分是你的而那一部分是我的。第二,一般说,这类企业都要提取公共积累,而且随着企业的发展,公共积累会愈来愈多。50年代我国在城乡合作化初期,把这种资产同个人相联系的合作社,定义为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上,我认为是错误的。

据我所知,私有与个人所有,在马克思那里是严格区别的。个人在没有联合起来时是私有,联合起来就不是私有了。它符合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或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

所以,股份合作制是公有制,而不是私有制。把推行股份合作制当作搞私有化,是错误的。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现实中有的地方在私营经济中搞的所谓股份合作制,并不是真正的合作制,它仍然是戴了红帽子的私营经济。这要做具体分析。

二、对“集体所有”要重新认识

我国从50年代中后期实行的集体所有制, 由于否定了劳动者个人的集资入股分红,企业财产就不再同个人相联系了。人们把它称为财产归堆。吃“大锅饭”也就是从此开始的。这种企业的资产确实是集体化了,但是职工再也感觉不到自己是所有者了。它的弊端同目前国有经济的弊端一模一样,不改革是没有出路的。这种财产归堆的集体所有制,实际是斯大林模式,而不是国际社会合作制的共同做法,也不符合马克思对合作企业的论述。

大家知道,马克思在论述工人的合作工厂时,曾说在合作工厂内,“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8页)在这里,马克思把合作工厂视为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积极扬弃,而把股份企业视为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消极扬弃。也就是说,合作工厂的资产是工人自己的。

但是,长期以来斯大林模式的推行,已经使人们对马克思的论述、国际社会合作经济的共同做法,逐渐地淡忘了。它造成一种误解;似乎只有财产归堆,吃“大锅饭”才是集体所有;而资产同劳动者个人相联系的合作制、联合体,反而成为私有了。这种认识影响很深,流行很广,以致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统计部门,竟然不承认资产同个人相联系的合作经济组织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并且规定,只有职工放弃了资产所有权,才算集体企业。这不是明目张胆地提倡对劳动者个人实行剥夺吗?这符合马克思主义原理吗?所以,现在确实需要对集体所有制重新认识,正本清源。

多少年前我曾经作过一点考证,集体二字,在马克思那里,常常是同公共、共有并用的。因此集体也就是公共、共同、大家的意思。但是,集体所有制是一个特定概念、专用名词。马克思在谈到古代公社时曾经使用过“集体所有制”这个概念。现在我们所使用的集体所有制,是同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制并列的一种公有制形式。按照宪法的定义,它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因此,作为专用名词的集体所有制的“集体”,应当是有范围的。什么范围?我认为就是企业集体,或集体企业。因为企业才是联合体、经济组织。只有在企业内,才有联合劳动。但现在人们把它扩大了,泛用了,这不好。例如,把农村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投资办的企业,作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我看来,这类企业并不是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而是这些组织代表社区群众所有,所以是社区所有制;社区所有可以改革为合作社群众集体所有,改为股份合作制,但未改前严格说不是集体所有。还有人把联社投资办的企业也称为集体所有。但联社是社团,严格说,这类企业是社团所有制,即企业的上面有一个社会团体。它们同样可以改革为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现在还有的地方把集体所有制定义为全县人民集体所有,这就更加扩大化了。实际上是把集体所有制企业视为地方国有企业了。我们的实践已经证明,集体所有制概念的扩大化,不过是为“平调”和“过渡”大开方便之门罢了。有同志说我是集体所有制问题上的窄派。我认为集体所有制本来就是指企业集体,不宜扩大。集体企业的资产,要同国有企业资产严格区别开来。

三、股份合作制是明晰产权的好办法,但不同企业应有不

同的改革途径

鉴于现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老的集体所有制都存在产权不明晰的问题,因此,在深化企业的改革过程中,把股份合作制作为明晰产权,办好企业的一个重要思路、重要途径,我认为是完全正确的。但它不是唯一的途径,还可以有其他的途径。例如,国有大中型企业就不适宜搞股份合作制,而主要是推行股份公司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股份合作制是群众的创造。它的好处,一是可以使企业资产比以前能够得到初步的明晰。是否彻底明晰,不敢说。因为现在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不仅有个人股,还有集体股,但集体谁来持股,由谁来承担监护人,尚不明确。有的个人股占的比重过小。我认为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在推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企业全部资产最好都能找到具体的所有者、监护人、责任者,即人格化的所有者。个人的集资入股,应当全部记在个人名下。集体的部分,最好由职工投股委员会或基金会来持股。产权越明晰越好。目前虽然还没有做到这个地步,但凡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其产权关系都比以前要明晰得多了。二是职工成了企业的真正所有者、主人,因而也就能够进一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并且实行规范化的民主管理。所以,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我正是基于这样两点来肯定股份合作制的。

目前,股份合作制已经较为普遍地在城乡集体合作经济中推广;同时,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不少地方在国有小型企业中也以股份合作制为深化改革的主要形式。象山东省的诸城市,其60%以上的国有小型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并且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这里我要强调论述的是,国有小型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与集体合作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路子不应当一样。可以说是殊途同归。为什么?因为企业的性质、情况不一样。

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其实质是改制,即把原来的国家所有制企业改为集体所有制合作企业。因而其途径只能通过出售国有资产来实现。出售给谁?出售给企业全体职工。我曾考察过一些这样改制的企业,其改制的途径都是这种办法。国有资产出售给职工,实践中叫做买断国有企业资产;买断以后,职工就是所有者了。然后就采取开职工(或股东)大会的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再由理事会聘任厂长或经理,组织企业的运行。这样也就解决了政企不分的问题。当然,我也看到过有的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时,不是由职工出钱买断国有资产,而是把企业的负债落实到全体职工头上,待债务还清时,职工就成为企业的所有者了。这是因为这种企业早已是空壳了。但这种办法居然救活了企业。

而老的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其性质属于恢复合作制原则。由于老集体企业一般没有国家投资(如果有,仍属国家所有),其资产原来是由劳动者集资,并通过集体企业职工长年累月劳动而形成的,因而在实行股份合作制时,就有必要和理由把原有资产的一定部分,按工龄、贡献等量化到职工个人,作为分红的依据。这是目前老集体企业在推行股份合作制时的较普遍做法。有人认为这是化公为私。我认为这是理所当然,不要乱扣大帽子吓人。集体企业本来就是劳动者自己的。没有劳动者的集资、投入,联合劳动、集体企业就无从谈起,怎么不可以把集体资产落实到个人头上呢?所以,如果是真正集体企业,资产量化到个人是合情合理的。至于是虚量化好还是实量化好,这可以研究。目前多数是虚量化,不能带走,这是照顾到历史情况和目前人们的接受程度。这是老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时必行的一步棋。除此之外,就是凡集体企业职工,都要交一定数量的股金(比如一千元),作为基本股(在具体做法上,目前有的是按量化到个人头上的数量,再交一部分相应的股金),方能成为所有者、社员;否则就是雇员。社员与雇员在权利与义务上应当有所区别。这也是必行的一步棋。有了这样两个步骤,这类企业也就可以按照合作制的原则,建立企业的治理结构,职工当家作主,实行民主管理,组织企业的运行了。

所以,国有小型企业和老集体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途径确实不能一样,但最后可以走到一起。至于劳动者组织起来就业,从一开始就可以通过集资和联合劳动的方式,直接实行全世界公认的合作制原则。这类企业要避免走以往的弯路。

四、股份合作制为什么是过渡形式

在目前股份合作制成为人们关注和改革的热点的时候,稍稍讲点股份制与合作制的异同是有好处的。

我认为股份制与合作制是两种类型的企业制度,所遵循的原则也不一样。股份制的本质是资本的联合,合作制的本质是劳动的联合。这大概也是马克思把前者看成为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消极扬弃,而把后者看成为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积极扬弃的原因。尽管二者都实行集资入股分红,但前者实行的是股权原则,谁的股份多,谁的发言权就大,而后者坚持一人一票制。此外,股份制企业的股金可以转让,却不能取走,而合作制企业是自愿联合,当职工退出时,是可以把股本带走的。还有其他一些区别。

现在我们是要把二者结合起来。正如有的同志所说的,股份合作制是把二者的优点集中到一起,就象驴子与马结合,生产出骡子,骡子更有生命力。但这只是一种比喻,很难说是科学的论证。从实践来看,股份合作制企业所遵循的原则,或者偏重于股份制,或者偏重于合作制。所谓的结合不过是一个名称。应当允许多种多样的办法,允许多种多样的试验。实践中怎么有利于发展生产,就可以怎么干。股份合作制这种形式也许会长期存在。但是它会变化,或者向股份制转化,或者向合作制转化。我的看法,企业发展变大了,会走向较为规范的股份制,而多数小型企业,适合于合作制的,会变为较为规范的合作制。不要以为只有股份公司才是现代企业制度,合作制企业也可以建立成现代企业制度。

所以,总体上说,股份合作制是一种过渡形式。它不是股份制,但也不是规范的合作制。这丝毫没有轻视它的意思,而是要我们重视对它的研究。我们既要在实践中尊重群众的创造,也要对它进行必要的规范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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