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中的税收筹划

论市场经济中的税收筹划

傅樵[1]2001年在《论市场经济中的税收筹划》文中研究指明一、论文所研究问题的目的意义:税收筹划,对大多数国人来说,尚是一个新鲜名词。在我国,长期以来,纳税人只要发生了应税行为,就必须向国家缴纳税款,这是天经地义的。而敢于公开向税务机关说“不”,并以不交或少交税为目的的税收筹划工作,自其诞生后就遭到众多部门的误解甚至联合封杀。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有经营自主权的纳税人,其经济利益具有相对独立性,它通过筹资、投资、经营等一系列活动,最终目的就是追求税后利润的最大化。因此,税收筹划日益成为纳税人理财或经营管理整体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尤其近叁十多年来,税收筹划在西方国家几乎家喻户晓,有关的论着和文章比比皆是,税收筹划已经成为西方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制定经营和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国民经济中国有经济占绝大多数,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很小。而整个国家就像一个大工厂,国有经济就好比这个工厂中的车间,没有自主经营权和独立的经济利益,因此国有经济没有进行税收筹划的动力和条件。同时,由于经济成份的单一,经济活动单纯,税收种类很少,因此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很小。并且人们缺乏对税收筹划的正确认识,将其与偷税、漏税等混为一谈,视税收筹划为非法行为。这些都限制了税收筹划在我国的发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地位逐步确立以及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他们必然会比以往更加注重自身的利益得失。作为纳税人如何在税收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政府或税务部门又应如何对待纳税人以利益为目的,以税收为对象的节税筹划行为,已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因此,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强调以法治税的今天,对税收筹划的相关问题进<WP=3>行探讨,无疑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同时也能达到使纳税人正确认识税收筹划并合理进行正当的税收筹划的目的。二、论文的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本文的写作思路,按照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首先对税收筹划的相关理论进行了论述,解释了税收筹划的概念及特点,明析了税收筹划与偷税、避税的区别及税收筹划的原则,同时分析了市场经济与税收筹划的关系,税收筹划在以法治税环境下的法律界定问题,明确了税收筹划是一个合法的行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是有其客观原因并是可行的。在理论上对税收筹划行为有了一个清晰的认识后,提出了在具体的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的一些相关方法的介绍,并通过一个案例说明了纳税人应怎样进行税收筹划活动。最后,对我国目前的税收筹划现状作了简要的分析说明,并对其发展提出了看法。因此,按照写作思路,本文的逻辑结构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是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包括第一章税收筹划概说,第二章市场经济与税收筹划,主要介绍税收筹划的概念、特点、原则及其法律界定等基本的理论问题。第二部分是税收筹划的实务介绍,包括第叁章税收筹划的方法和第四章税收筹划案例分析,主要介绍了纳税人在不同的生产经营阶段进行税收筹划的几种常见方法,并通过具体案例介绍了纳税人如何进行税收筹划活动。第叁部分是结束语,主要介绍了我国税收筹划的现状及其原因,并提出发展税收筹划应注意的一些问题。叁、论文的主要内容及观点: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现行税制的条件下,在应税事实发生前,通过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合理安排自己的经营管理活动,在合法的前提下来达到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目标的涉税行为。税收筹划的特点有:(一)合法性。即税收筹划必须以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WP=4>依据。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是要坚决制止和惩处的。因此,合法性是税收筹划的最主要的特征,也是区别于纳税人其他税收行为的最基本、最显着的特点。(二)预先性。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以前就已经进行了的经济行为,即是指纳税人以轻税行为代替重税行为,从而达到趋利避害的目的。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收入已经确定,那么纳税人只能依法纳税,否则就属于偷税行为。因此预先性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行为的重要依据。(叁)目的性。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主要目的是尽可能地少缴税,从而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节约税收成本。(四)综合性。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实现税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进行税收筹划活动时,一是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二是要考虑税收筹划对生产经营成本等管理活动的影响。税收筹划不同于偷税、避税行为,其区别在于:(一)法律性质不同。偷税是非法的。避税则是立足于税法的漏洞和措辞上的缺陷,虽然它在形式上不违反法律,但行为的实质却与立法意图、立法精神相悖,因此从这种意义上来说避税又是不合法的。而税收筹划行为,在形式上它以明确的法律条文为依据,在实行中又顺应了立法意图,因此它是合法的行为。(二)实现手段不同。偷税是无视税收法规的明文规定,采取欺诈、隐瞒或错

安雪, 施思[2]2009年在《论市场经济下企业会计实务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文中指出税收筹划是企业一项重要的财务管理活动,通过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不仅可以使企业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减免企业部分税负,还可以提高企业的纳税意识和管理水平,有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本文通过对企业创立阶段、营运过程等方面的所得税税收筹划进行分析,论证税收筹划为企业带来节税利益的效应,并提出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的相关建议。

丁丁[3]2009年在《软件企业税收筹划探讨》文中指出税收筹划是利用现有税收政策获取经济利益的一种企业财务管理活动,对提高企业利润水平和竞争力都有积极作用。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这些政策的出台为软件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软件企业科学地进行税收筹划对提高软件企业自身的竞争力乃至促进我国整个信息产业的发展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长期以来在我国税收筹划的研究中,绝大多数文章仍以一般企业为研究对象,软件企业并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关注,而且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基本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都有重大变化。有鉴于此,本文以软件企业为研究对象,紧密结合税收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对软件企业的税收筹划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为我国软件企业的发展贡献绵薄之力。本文就软件企业税收筹划的可行性展开理论分析,在此基础上,以案例、数据为依据,紧扣最新税收法规,对软件企业的具体筹划方法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想法与建议。

王桐[4]2005年在《经济学视角下的企业税收筹划》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一个崭新的字眼——税收筹划,开始悄然进入人们的生活。但是,我国学术界对税收筹划的理论研究开始较晚,在对税收筹划的认识上还存在一些分歧。与此同时,多数研究仅仅着眼于个案分析,表层分析,很难渗透到其经济学本质层面上。本文笔者拟将从经济学的视角,针对微观经济主体的企业,运用经济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基本假设、基本分析方法对税收筹划进行一些基本理论分析,包括税收筹划的概念、存在的主客观原因、目标、方案选择、基本方式解析、宏观微观经济影响等。在整个研究过程中,笔者始终将“税收筹划”界定为一种从属于“法律范畴”和“经济范畴”而非“道德范畴”的事物。同时,在开始税收筹划的理论研究之前,笔者给出以下基本假定: 1、本文是从微观经济主体的企业而不是政府角度探讨“税收筹划”问题; 2、企业是“理性”的,具有追求个体“经济利益最大化”动因,因纳税而带来的社会利益,不属于企业决策的相关因素之一。 3、企业家是“理性”的,这种“理性”意味着企业家目标与企业目标一致,不会发生“逆向选择”。企业家本身会自愿接受税收契约的约束,并且不会对企业有关人员进行税收干涉或进行不恰当的税收指示。 4、政府是“理性”的,其采取的宏观税收调控政策有利于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企业做出的符合宏观税收调控政策的筹划也有利于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政策制定者和税务管理人员不会发生“寻租”行为或者“寻租”成本高昂,以至于其发生概率趋近于零。 5、企业处于正常的生产运营状态,没有面临清算、破产的威胁。 此外,考虑到“税收筹划”称谓系由“Tax Planning”一词意译而来,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本文对我国税收筹划研究过程中曾经出现过的“税务筹划”、“纳税筹划”、“税务(收)规划”、“税收策划”以及在学术界正式出现“税收筹划”一词前出现的“节税”等词组未做严格区分。 税收筹划的研究在国内还未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注意和足够重视,对它的研究和应用都还处于初始阶段,而应用经济学对其进行系统的研究更是很少。因此,正确认识税收筹划的涵义、形成机制、目标、方案选择和宏观微观经济影响等方

刘建青, 邓家姝[5]1997年在《论市场经济下的税收筹划》文中研究表明文章认为,税收筹划是一门综合性非常强的决策科学,涉及到多学科的相关知识,也涉及到现代企业运作过程的各个方面。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财税法规、经济现象总在不断发展、变化,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还不能对税收筹划的内容作一个系统、全面的概括。但可通过建立税收筹划叁维结构图来全面认识税收筹划,并从时间维全面分析了税收筹划的主要内容

郑幼锋[6]2000年在《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广州安居房地产有限公司税收筹划实务研究》文中指出税收筹划,是当今税收管理与企业财务管理中较受关注的一个议题,它是我国税制改革、企业竞争和降低成本的客观要求。本论文对我国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实务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填补了我国税收筹划实务研究这方面的空白,有利于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推动房地产投资,促进房地产业对我国经济的启动作用。 本论文首先深入比较了税收筹划与避税和偷税的区别和联系;给出了税收筹划的定义。然后在该定义的指导下,以广州安居房地产有限公司叁个房地产项目为例,非常具体地讨论了房地产业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方法,并作了归纳。其中: 营业税的税收筹划方法包括:(1)选择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作建房方式;(2)递延纳税时间;(3)利用减免税的政策优惠。 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包括:(1)在房地产投资决策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普通标准住宅项目;(2)成片开发土地时合理分摊共同扣除项目,使税负最低;(3)递延纳税时间;(4)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方法包括:(1)选择外商投资企业这一组织形式;(2)选择合理的资本结构,充分利用利息的税前扣除作用;(3)用足其他扣除项目;(4)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5)递延纳税时间。

金喜在, 侯明[7]1999年在《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税收筹划》文中指出随着我国企业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法人实体的转变,作为集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等生产要素为一体的企业,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盈利,而盈利的多少又与税负的轻重有着直接的内在联系。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企业税额的支付是资金的净流出,没有与之配比的收入。因此,对于企业来说,无论纳税多

张航[8]2016年在《体育产业税收优惠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体育与经济相结合而形成体育产业是现代体育发展最为突出的特点,体育产业正在逐步成为国民经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伴随着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文件的发布,体育产业迎来了自2008奥运会之后的另一个发展的黄金时期。我国正处于探索初期的体育产业,它在市场经济中的份额很小,生存能力弱,所以体育产业迫切需要国家政策上的扶持和帮助,尤其是在税收政策上的扶持。如今,我国体育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很不完善,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直接或间接地阻碍了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进度。本文以我国现行体育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研究对象,通过文献分析、比较分析、调查研究等方法,对我国体育产业的税法保障制度进行研究。文章的第一部分主要陈述研究的背景和意义以及国内外学者在此问题上的研究成果,并对他们的研究结果进行评价;第二部分主要对我国的体育产业进行了界定,并阐明了税法保障对于体育产业发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第叁部分通过具体分析我国现行体育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现在我国体育产业税收优惠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研究其成因。第四部分通过研究体育产业发达的国家的体育产业税法保障,提出可借鉴的税收优惠方式。第五部分针对我国体育产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健全我国体育产业税法保障制度的一些构想。

曹建平[9]2009年在《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版企业的资本运作》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市场经济给出版企业走向企业化管理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在市场化进程的背景下,出版企业前景如何应对,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版企业如何从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转变,对企业的资本运作次略及资本运作方式做一些探讨。

王文华[10]2002年在《加拿大与中国经济诈欺犯罪比较》文中提出经济诈欺犯罪是指违反经济法规,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或其他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严重侵犯社会经济秩序,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经济诈欺犯罪具有较高程度的相通性,我国当前虽然经济发展势头强劲,但由于起步晚,时间短,在抗制经济诈欺犯罪方面,无经济、法律经验可循,借鉴他国成功经验和吸取其教训就非常有必要。历史告诉我们,中国要发展、要进步、要富强,就必须不断地了解世界,加强与世界各国的经济、科技、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吸收和借鉴一切先进的东西,从而跟上世界发展的潮流。“入世”对改善我国经济外部环境,直接参与国际经济活动规则的制定与完善,推动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形成,平等地同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经济贸易活动,完善国内相关的法律制度,更好地利用外资,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等方面,都有着深远的意义。但是,“入世”这一重大事件对我们而言可谓“机遇与挑战同在,压力与希望共存”,尤其是在“入世”的初期,许多关系尚未理顺,各项法律、法规的废、改、立不可能一步到位,导致一定程度上存在法律“空白”或“冲突”的状态,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实施经济诈欺犯罪。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开拓,各种专业市场不断得到发展,各种新的经济现象和经济行为将不断出现,其规范机制却不可能在短期内完全建立或健全起来,在金融市场、信息市场、房地产市场、劳动力市场、高科技市场等不断兴起的新兴市场中,由于内部管理制度的不健全,极易成为各种犯罪分子投机的场所。而且政府经济管制逐步放松,境内外人、财、物流动增加,经济诈欺行为将会有增无减,其中集团化、高智能化和国际化的经济诈欺犯罪可能进一步增长。市场竞争的加剧,必然引发竞争诈欺犯罪、破产诈欺犯罪,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与“TRIPS”协议的磨合阶段将导致知识产权领域诈欺犯罪成为“入世”以后我国经济诈欺犯罪的新热点。在所有这些经济诈欺犯罪中,公司是一主要角色。长期以来,我国在观念上、经验上都是重社会治安犯罪,近来随着经济犯罪的不断攀生,以及经济工作的中心意义的进一步突出,打击经济诈欺犯罪的意义日益显示其重要性,它不仅对经济的发展,对整个社会的治安、人心的稳定以及国家的政治、科技、文化的发展和交流都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我国的经济刑法也逐步由闭门自我设计立法向注重开放借鉴立法转变,当然,它首先要以本国的社会关系状况为其依据。令人欣慰的是,学者们始终走在时代的前列,近年来我国研究经济犯罪的学术着作层出不穷,然而对加拿大的经济诈欺犯罪,未尝有专门的研究。经济诈欺犯罪有其特别之处,它充盈着刑法传统理论与现代经济、法律思想的交锋,处处凸显着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与刑法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传统的刑法理论以自然犯为研究基准,而对经济诈欺犯罪的刑法抗制,是公法对经济领域的干预,在施加国家强制力的同时,必须遵循经济规律,这就需要有民商法有关诈欺的立法与司法的实践过渡,才能发挥其后盾作用。经济活动需要自由的空间,刑法的强行特点与之格格不入;但公平、诚实信用又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正源于此,刑法又不得不介入,虽然是最后的不得已的介入。我国有学者指出,“近年来,我国刑事法学界开始注意对外国刑法的研究,但所依据的资料以来源于间接渠道居多,而且很不系统。不仅如此,我国刑事法学的比较研究大多限于欧陆几

参考文献:

[1]. 论市场经济中的税收筹划[D]. 傅樵. 西南财经大学. 2001

[2]. 论市场经济下企业会计实务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J]. 安雪, 施思. 中国商界(下半月). 2009

[3]. 软件企业税收筹划探讨[D]. 丁丁. 苏州大学. 2009

[4]. 经济学视角下的企业税收筹划[D]. 王桐. 中国海洋大学. 2005

[5]. 论市场经济下的税收筹划[J]. 刘建青, 邓家姝. 当代财经. 1997

[6].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广州安居房地产有限公司税收筹划实务研究[D]. 郑幼锋. 暨南大学. 2000

[7].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税收筹划[C]. 金喜在, 侯明. 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理论与实践. 1999

[8]. 体育产业税收优惠法律问题研究[D]. 张航. 山西财经大学. 2016

[9].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版企业的资本运作[J]. 曹建平. 财经界(学术版). 2009

[10]. 加拿大与中国经济诈欺犯罪比较[D]. 王文华. 北京大学.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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