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与集体主义功利主义_功利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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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期道德价值观建设讨论·

经济关系决定道德,有怎样的经济关系及其所规定的社会关系,就会有怎样的道德。这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基本观点,也是它的基本的方法论原则。

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革,社会关系的改变,人们的伦理意识、道德观念、行为的道德准则,必然或先或后的、或部分或根本的发生相应的改变。

我们现实的社会经济关系,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元经济关系并存;分配制度,也是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元化的分配制度。同这样多元化经济关系及其社会关系相适应,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念也必然发生多元化的改变,不管人们主观上是否承认它,客观上都是不争的事实。

目前主要存在这样几种道德观:利己主义的道德观,其理论观点是人性自私论,实践上损人利己,损公肥私;合理利己主义即理性利己主义道德观,其理论上认为自我是目的,他人、社会均是达到自己目的手段,实践上坚持利己的行为取向,但不损人,甚至为利己而利人;功利主义道德观,与市场经济关系十分密切,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普遍流行的一种道德观。这种道德观,又可分为个人功利主义、集团功利主义、社会功利主义。个人功利主义实质上是利己主义,也可以说是利己主义的变形态。集团功利主义,实质上是团体利己主义,或者说是团体利己主义的变形。社会功利主义,有资本主义的社会功利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社会功利主义。

我们对利己主义的道德观,不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都应予以否定和批判,因为它损人利己,或只顾自己,不管别人。对理性利己主义,则应给予有限的承认,即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它的现实性。这种道德从理论上说,它不甚科学,也不尽合理,因为它只承认自我是目的,他人、社会是手段,否认自我还有手段的一面,他人、社会还有目的一面。从实践上说,这种道德观支配下的行为是合法的,且往往无损于他人,无害于社会,甚至相反,有利于他人,有益于社会。它虽然主张利己,但不否认利他,这与损人利己,或只顾自己,不管别人,无视他人存在的利己主义不可同日而语。它不是崇高的道德,但却是合乎商品经济发展要求的最低的道德,故此应允许它存在。至于功利主义的道德观则应区别对待:对资产阶级功利主义取扬弃的态度,对它主张道德以利益为基础,以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为道德评价的尺度,注重行为的效果都应予以肯定;但对它的自然主义人性论,即人的本性趋利避害,亦即天生利己,以个人主义作为伦理的基本理念,以及道德评价方法上的片面性,只看效果,不见动机却应予以否定或批评。对社会主义功利主义,则应大力倡导。

那么什么是社会主义的功利主义呢?社会主义的功利主义,依我之见,即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但它不是过去我们所说所讲的那种集体主义,而是重新解释和界定的集体主义。

这里首先要转变一个观念,这就是功利主义不是资产阶级的私有物;无产阶级、人民大众也有他们自己的功利主义。诚如毛泽东所说:“唯物主义者,并不一般地反对功利主义,但是反对封建的、资产阶级的、小资产阶级的功利主义,反对那种口头上反对功利主义,实际上抱着最自私最短见的功利主义的伪善者。世界上没有什么超功利主义,在阶级社会里,不是这一阶级的功利主义,就是那一阶级的功利主义。我们是无产阶级的革命功利主义者。我们是以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最广大群众的目前利益和将来利益统一为出发点的,所以我们是以最广和最远为目标的革命功利主义者,而不是只看到局部和目前的狭隘的功利主义者。”〔1〕不言而喻,毛泽东在这里, 不仅指出功利主义有不同阶级属性,而且着重指出无产阶级革命功利主义的本质特征,即人民大众的功利主义,亦即目前利益和将来利益相统一、相结合的功利主义。毫无疑义,这是一种新的功利主义。这种新的功利主义,不是别的,恰恰就是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

以往对集体主义的解释,大致有三个基本要点: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在保证集体利益的前提下,实行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相结合;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要无条件地服从集体利益。这三点,除第一点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家那里多少能够找到一点根据以外,其余二点找不到根据。其实,这样解释集体主义,显然是不科学的,有较大的片面性。首先是割裂了个人与集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内在联系,给人的印象是个人与集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总是处于对立之中,看不到两者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的方面。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消灭了剥削制度与剥削阶级,两者相互依存的方面尤为突出。其次,片面强调个人对集体、个人利益对集体利益的无条件服从。那么集体对个人、集体利益对个人利益又该怎么样呢?没有下文。显然是不公正的。只讲个人对集体的义务(即集体对个人享有的权利),不讲集体对个人的义务(即个人对集体享有的权利),依然是权利与义务相分离的道德。个人利益无条件服从集体利益,这里隐含着一个未经证明的假定,即集体永远是正确的,或总是正确的。这是可能的吗?从理论上说,这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观点,不是一切集体都正确的,更没有一种集体永远都是正确的。从经验事实上看,集体也常常犯错误,真理、正确的方面,不一定都在集体手里,相反有许多时候,倒是在个人手里。再次,以往对集体主义的解释不管怎么说都有轻视个人利益的倾向。似乎个人利益无足轻重。人们还记得改革开放以前,曾经普遍流行一句话:“国家的事情再小,也是大事;个人的事情再大,也是小事”。更有甚者,常常把个人的利益当作个人主义。这样势必损害人民群众的主动精神和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这样的集体主义,远离了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原本意义,远离了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精神实质。这就是我们过去所说的、所写的集体主义很难为人理解,很难入脑、入心,很难落实行动上的根本原因。改革开放以来,集体主义原则遇到了严重的挑战,也受到了一些这样或那样的批评,促使一些理论家进行认真的反思,并且着手重新解释它。有学者指出:“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价值观,正确的表述应该是:坚持社会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同时充分肯定个人利益的合理性,努力把社会集体利益同个人利益结合起来,以促使个人同社会的和谐发展”〔2〕。这个解释有了不少的新意,是相当正确的,可以说, 比较真实的反映了马克思主义集体主义的实质。依我之见,马克思主义集体主义,即通常所说的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应是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相结合,或者统筹兼顾。

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及其伟大继承者,在解释、阐发集体主义原则时,几乎都强调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结合。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写到:“社会的利益绝对高于个人利益,必须使两者处于公正而和谐的关系之中”〔3〕。恩格斯这里所说的社会利益,显然是集体利益的一种形式。意思说,社会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社会集体利益往往反映个人利益长远的方面,所以说它绝对的高于个人利益。但这个“绝对”不是绝对的“绝对”,于是恩格斯说:“必须使两者处于公正而和谐的关系之中”,意思说,两者彼此负责,双方权利与义务是平等的,至少应有一种对等性。换言之,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相结合,或者“统筹兼顾”,不可偏执一端。毛泽东无论在民主革命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对集体主义的许多解释,强调的也是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相结合。 毛泽东在抗日战争最艰苦的1942年发表了一篇著名的文章《抗日时期的经济问题和财政问题》中提出“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正确方针。这篇文章的中心思想是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发展生产,支援战争。他强调必须把政府、军队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需要结合起来。毛泽东十分明确地指出:“在公私关系上,就是公私兼顾,或叫军民兼顾。我们认为只有这样的口号,才是正确的口号”〔4〕。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 毛泽东多次从不同方面讲到集体主义原则时,他所关注的也还是如何调动两个积极性,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正确的结合起来。如在《〈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的按语》中说:“要提倡以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为一切言论和行动的标准的社会主义精神”来教育群众的问题〔5〕。 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一文中说:“国家和工厂、合作社的关系,工厂、合作社和生产者个人的关系,这两种关系都要处理好。为此,不能只顾一头,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个方面,也就是我们过去常说的‘军民兼顾’,‘公私兼顾’”〔6〕。

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家阐释集体主义原则的本质特征时,为什么强调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结合呢?

这首先是因为他们谙知人类利益关系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即人类利益关系是从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同一性到对立性,再到同一性的否定之否定的过程。

原始社会氏族的集体利益,与其成员的个人利益完全一致。当时生产力极其低下,财产公有,产品平均分配,个人无力抵抗自然界的袭击,脱离氏族集体,个人将无法生存。由于分工和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出现了私有制,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人们利益多元化,少数统治者的私人利益以“社会化共同利益”的面目出现,与广大劳动者的个人利益相对立;并且常常以牺牲劳动者的利益为代价,保持和发展所谓社会共同体的利益,因此社会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是对立的。但并不是说,在阶级社会,社会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没有任何的一致性。一致性有,不过比之对立性来说,微不足道。当历史进入社会主义阶段,即消灭剥削阶级、剥削制度之后,社会成员间利益尽管不同,但无根本的利害冲突,相反的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则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奋斗目标和根本利益之所在。因而社会主义社会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是一致的。但与原始氏族社会氏族集体与氏族成员个人利益的一致不同,它是建筑在生产力有了相当高的发展水平上的一致,而且这种一致,不是完全的一致,而是包含有差别的一致。正因为如此,作为社会主义社会道德的主要原则的集体主义,必须要讲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兼顾”或结合。

其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之所以强调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相结合,也是他们对历史经验的总结。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指出阶级社会,以国家名义出现的社会共同体的利益,与人们实际的个人利益是对立的,这种共同体对个人来说,完全是“虚幻”的。人类解放、工人阶级的革命运动,所追求的则是“真实”的集体。这种真实的集体,将是一个以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为一切人的自由发展条件的联合体。在这个联合体中,根本改变了社会集体与个人的对立,实现了社会与个人的和谐一致。毛泽东之所以强调集体利益与个人益相结合,甚至把它提到关系社会主义前途和无产阶级命运的高度来认识,这是因为,毛泽东总结了当时苏联的经验,即过分强调发展重工业,轻视与改善、提高广大劳动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业、轻工业,忽视劳动人民的个人利益,因此严重地削弱和破坏了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同时也是总结了我们自己建国初期在处理集体利益和劳动人民个人利益方面的经验教训。

第三,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相结合,本是社会主义道德题中应有之义。换言之,这是社会主义道德本质特征的反映。

前社会主义诸种道德,由于是阶级社会私有制经济关系的特殊反映形式,人对人经济上的剥削、政治上的压迫、思想上的奴役,全部社会关系都深深地烙有不平等的印迹。作为社会关系规定的道德,资本主义社会是金钱自由的道德,其实质也是一种不平等的道德。因此,阶级社会道德的共同特征,就是权利与义务的分离。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道德要求是不公正的,不论以怎样面目出现的“集体”,它们对社会成员具体个人拥有绝对的权利,而作为“集体”中一员的个人只负有绝对的义务。在这样的社会集体里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就是不可避免的。社会主义社会与此不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真正的平等,并且在经济、政治、法律等社会诸方面越来越平等,一言以蔽之,是同志般的互相合作的关系。当然也有非同志般互助合作的关系,但人际关系的主流是平等互助的。作为这种人际关系的反映,社会主义道德从根本上改变了权利与义务分离的状况。故此,集体主义道德原则中集体与个人、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也必然彼此互相负责,在通常的情况下,两者只能是结合与兼顾,而不是什么谁服从谁的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毛泽东关于集体主义本质特征的论述,据我的理解是功利主义的,或者说是以功利主义的理念来说明集体主义的。功利主义作为一种伦理学古已有之。西方古希腊伊壁鸠鲁的快乐主义,近代英国哲学家培根、霍布斯的伦理学说,18世纪法国爱尔维修、霍尔巴赫伦理学说,19世纪边沁、密尔、葛德文,德国古典哲学家唯物主义者费尔巴哈的伦理学理论;中国古代的墨子、南宋时期的陈亮、叶适等都是功利主义伦理学派。纵观中外伦理学说史,所谓功利主义伦理学派,其共同的特征是认为个人或社会利益是道德的基础,道德是寻求个人或社会共同利益或幸福的手段,道德评价的标准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和谐一致。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说,无疑的具有功利主义的性质,或者说,从一定意义上说,它是一种崭新的功利主义伦理学。然而它又不同于历史上一切形式的功利主义。它是对以往一切功利主义,特别是资产阶级功利主义的积极扬弃,吸取了它们的合理因素,而形成了一种新的、人民大众的功利主义。

以往所有的功利主义,特别是资产阶级功利主义,虽具有社会公益论的因素,但本质上是个人主义的功利主义。正如边泌、密尔他们自己所说的“个人利益是唯一现实的利益”,“大多数的好行为不是要利益世界,不过要利益个人(世界利益就是个人利益合成的)”。人民大众的功利主义与个人主义的功利主义有原则的不同。

个人主义的功利主义,其理论的前提是自然主义的人性论,即人的本性是趋乐避苦或天生利己。所以个人利益是人的一切行为发生的动力,它是行为的出发点,又是行为的归宿点。

人民大众的功利主义与此不同,其理论基础是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关系规定了人的本质,人也创造了社会关系。所以人就其天性而论,无所谓利己与利他。主要的理论观点,人既是目的,又是手段,利己与利他相统一,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是一切行为的出发点与归宿点。评价人的行为与品质的方法,既看效果、又看动机,是动机与效果的统一论。

以上所论,就是新的革命功利主义,即人民大众的功利主义,它与以往一切功利主义,特别是与资产阶级功利主义有原则区别。

众所周知,在发展商品经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追求经济效益,精打细算投入与产出,努力争取最大效益,或者说对个人利益、幸福的普遍关注,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信条。这说明功利意识与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成为一种价值观。同时从社会生活的负影响看,狭隘的、短视的、庸俗的急功近利的功利主义思想泛滥,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诸方面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由此观之,站在人民大众的功利主义的立场上,重新界定集体主义原则,更新其内容,赋予其新的思想、新的意义,引导社会成员处理好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国家的关系,调动千军万马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国家四个现代化,意义深远而重大。

那么,究竟应该怎样重新界定集体主义原则呢?

我认为,至少有以下三点:

第一,不损人的利己是合乎道德的。社会肯定通过正当劳动的致富行为,保护和发展个人的正当的合法的权益。

第二,在维护、发展集体利益的基础上,实行个人与集体利益相结合,或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统筹兼顾。当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矛盾时,只要集体利益是正当的,个人就应当自觉地把社会整体利益置于优先的地位,即自觉地使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为了社会集体利益而放弃或牺牲个人的利益则是崇高的道德行为。

第三,一切侵犯个人正当利益的行为,一切化公为私,侵吞、蚕食社会共同利益或国家利益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反道德的,都应无例外受到社会主义法律制裁与社会道德舆论的谴责。

我这样界说集体主义,显然与以往的界说不同。

首先是如何看待利己的问题,利己与利己主义不同,利己不一定损人。正当利己、合法、合理的利己应肯定。它是人们行为的动因之一,是人们积极性的源泉之一。利己主义把利己看作人行为的唯一动因,或终极的动力源泉;利己主义常常为了利己而损人,或者利己而不择手段。

利己与追求实现个人利益密切相关,个人利益乃是个人生存、发展、实现自由与幸福所必须的资料与条件的总和。

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目的,就是从根本上改变广大劳动者与全体国民的生存与发展的条件,实现他们梦寐以求的自由与幸福。正因为如此,邓小平说:“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不发展生产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说是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不言而喻,重视、维护、发展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是社会主义不可或缺的内容。换言之,也只有社会主义才真正重视、维护、发展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

其次,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不是对立的,两者有区别,但又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如果说个人利益是个人生存、发展、实现自由与幸福所必须的资料与条件的总和,那么,集体利益则是一定社会群体或整个社会存在与持续发展,保障其社会成员自由与幸福生活所必须的资料与条件和总和。前者具有个别性,后者具有共同性。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依赖,互相渗透。个人利益是集体利益的源泉,集体利益是个人利益的保障,没有个人利益的存在,没有个人劳动、工作的积极性,就没有集体或社会的利益。反之,个人生活在社会中,没有他人协作,没有社会的关照,也不可能取得个人利益。因此,个人利益与集体或社会利益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然而集体利益或社会利益是部分社会成员或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或公共利益。它是个人利益的本质的、长远的方面,具有全局性,而个人利益具有局部性。故此,集体利益或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当两者发生矛盾时,便是理所当然的先公后私,或因公弃私。

第三,个人的私人利益或者集体、社会的公共利益,两者互相依存,相得益彰,没有私人利益就没有共同利益,没有公共利益也不会有私人利益。两者同样受到国家法律和道德的保护。

就公私关系而言,我们社会主义道德,反对自私自利、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的思想与行为,肯定“公私兼顾”,先公后私的思想与行为,倡导因公弃私,或大公无私的思想与行为。

就功利主义道德而言,我们反对自私的、狭隘的、短视的、庸俗的功利主义,倡导人民大众的社会主义的功利主义。

注释:

〔1〕《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864页,人民出版社1991版。

〔2〕许启贤:《集体主义价值观并没有过时》, 见《学习与研究》(京)1994年第11期。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75页。

〔4〕《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894页。

〔5〕《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244页,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

〔6〕同上书第2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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