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克拉顿的新保守主义政治哲学_保守主义论文

斯克拉顿的新保守主义政治哲学_保守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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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尔·曼海姆(karl Mannheim)曾经说过,保守主义思想的发掘并不是由统治阶级自身完成的,而是由一群自命为保守主义者的理论家完成的。英国哲学家罗杰·斯克拉顿是当代的一位最具代表性、也是最具争议的保守主义理论家。1975年,斯克拉顿加入保守主义哲学小组,1976年又成为索尔兹伯里小组(Salisbury Group)的重要成员。1982年,斯克拉顿开始主编《索尔兹伯里评论》(Salisbury Review),该刊很快就成为英国乃至西欧最有影响的保守主义刊物。斯克拉顿全面阐述了保守主义的基本原则,强调传统的作用,主张加强法治,维护社会秩序,强化国家的权威。

一、康德与黑格尔

1980年,斯克拉顿出版了《保守主义的含义》一书。在这部新右派保守主义的扛鼎之作中,斯克拉顿反对霍布斯、康德和穆勒所代表的自由主义传统,全面颂扬了黑格尔哲学,尤其是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所阐发的思想。在斯克拉顿看来,黑格尔对政治的理解完全是正确的。首先,黑格尔认识到国家是一个“人”,有其自身的权利,因此应当把国家看作一个目的而不是手段;其次,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明确对国家与市民社会作出区分,证明国家并非起源于人们之间的契约,霍布斯所说的存在于自然状态中的自由也就无从谈起;第三,黑格尔把政治哲学与精神哲学结合起来,其政治哲学中的伦理意义远远高于以边沁和穆勒为代表的自由主义传统;最后,黑格尔扩展了霍布斯首创的合法性概念,表明合法性既非来自契约,也不是产生于默许的同意,而是超越于个人的自然权利之上。

在康德那里,人的道德意志是独立的,每一个理性的人都可以从自身内在的道德观念中引出道德原则;每一个理性的人都按照理性所规定的道德原则,按照实践理性的意志和目的行动。简而言之,一个自律的人就是自我确定道德法则的人。康德强调,道德自律是自由与责任的结合,它是一个人对自我法则的服从。只要一个人是自律的,他就不会服从于他人的意志。他也许会去做别人告诉他的事情,但不是因为他被告知应当这么做才去做这件事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个人在政治上就是自由的。

斯克拉顿认为,这种从第一人称“我”出发的观点足以产生衡量政治秩序的尺度和社会公正与否的标准。他也承认,自律的作用是现代性的一个条件,而政治生活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尽最大努力确保它的兴盛。但是,自律完全是以对一种社会秩序的认识为先决条件的。如果那种秩序是理想的话,那只是因为它被人们作为真实之物而直接体验到了。因此,保守主义者所主张的第三人称观点就关注于社会习俗和政治制度的长期影响。

自由主义的错误就在于,总是试图将历史性地形成的现有制度和惯例,与第一人称观点的普遍而先验的要求等同起来。对于政治制度、法律规定、社会习俗乃至道德规范,自由主义者都要问一个“为什么我应当做这件事?”的问题。一旦没有得到满意的答案,就有理由进行变革。在斯克拉顿看来,这种自由主义的政治观是在“变更责任”,是从社会及政治领域的“特定的”内在生活,跳到人权或个人自律的普遍要求。自由主义思想的这种根本性的怀疑主义,最终将导致否定一切真正的政治生活,因为政治的目的就是保护一种生活方式的完整性,而这种生活方式绝不能降格为只是普遍要求的人权。

像黑格尔一样,斯克拉顿认为问题出在康德的理性“目的王国”的实际后果。为了实现康德的自由主义的理性出发点,一个人就必须超越现有的限制和条件,以获得一种否认特殊性并且只以普遍性进行表述的观点。然而,斯克拉顿指出,自由主义者的“先验的自我”是一个空洞的抽象概念,完全脱离了人类动机和行为的多样性来源,忽视了政治现实的状况。这样一来,势必会产生一个根本性的矛盾:要么“我”是服从于理性的先验自我,那么我就无法行动;要么“我”能够行动,但我的动机是来源于我所处的环境,而不是对理性的反应。因此,只要自由主义认同于理性,就肯定会把历史形成的既定生活方式的每一种特征都判定为存在固有的缺陷,但其论证方式只不过是自以为正确罢了。

斯克拉顿也承认第一人称观点的盛行是在所难免的,因为它将我们界定为理性的存在物。因此,保守主义思想家在哲学上的任务就是保留第一人称观点中基本的、有价值的部分,并把它汇入到第三人称观点的真理之中。斯克拉顿指责自由主义思想中自我毁灭的逻辑,主张以虔敬的义务来取代自由主义的抽象而普遍的义务。这种具体、直接的义务承认特定的社会纽带的正确性,实际上,这就是在英国历史性地形成的市民社会状况,或是黑格尔所说的客观精神,即具有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社会道德规范。(注:Roger Scruton,The Meaning of Conservatism.pp.193-203,Harmondsworth:Penguin,1984.)

二、秩序与传统

斯克拉顿把保守主义的主要敌人宣布为自由主义及其所主张的个人自律和自然权利。斯克拉顿明确提出,任何公民都没有凌驾于接受统治的义务之上的自然权利。不仅如此,个人自由并非如自然权利的理论家们认为的那样是绝对的,而是有先决条件的,它必须是经由长期的社会演进过程而来。因此,只有当自由服膺于其他事物,如限定个人目标的体制或某种安排时,它才能被理解为一种社会目标。所以,人们在以自由为目标的同时,也就是以作为自由的先决条件的强制为目标。(注:Roger Scruton,The Meaning of Conservatism,p.19.)换言之,保守主义者绝不像自由主义者那样把自由看作绝对的价值取向,它必须服从于一个更高的价值取向。

那么,这个更高的价值取向又是什么呢?对于当代保守主义者而言,社会秩序是比个人自由更为重要的主题。按照另一位新右派保守主义者的观点,“自由只能在建立于传统和权威基础上的秩序中才能找到”(注:M.Cowling(ed.),Conservative Essays,p.16,London:Cassell,1978.)。斯克拉顿引用皮尔的《塔姆沃斯宣言》称:保守主义者的目标就在于“维护秩序和建设良好的政府”。斯克拉顿眼中的自由是与政治生活紧密联系的,自由是一种已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社会安排的“结果”而不是“前提”(注:Roger Scruton,The Meaning of Conservatism,pp.15-17.)。保守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就是,个人应当在社会中寻求和发现自身的最终目标,个人只是一种既定秩序的组成部分,这一秩序本身比他个人重要得多。从这个意义上说,秩序超越于任何通过个人努力取得的成就之上。个人必须把自己看作是参与其中的那一秩序的继承者而非创造者,这样他才能从中获得决定自我认同的观念和价值标准。要维护制度化的社会生活秩序,势必就要服从政府的权威。这两个目标是密不可分的。维护社会秩序是一个稳定的政府必须具备的责任,更直截了当地说,政府通过强制推行秩序来维护秩序。

其实,从柏克那儿开始,保守主义者就将秩序看作是一切政治和社会价值体系的基础。不过,即使是柏克,抽象的秩序如同抽象的自由、平等观念一样,不仅是毫无意义的,而且也是十分危险的。柏克所提卫的是一种特殊的政治秩序,他所珍爱的并不单纯是等级秩序,而是资本主义的秩序。这种秩序的外部表象是国家的法律及其程序,内在实质则是国家公民的道德和习俗准则,核心是对国家权威的维护。(注:麦克弗森:《柏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在斯克拉顿这里,“抽象而不完善的乌托邦”同样是不足取的,只有在一个特定的国家,一段特定的历史,以及一种特定的生活方式,才是保守主义者所尊敬和拥护的。保守主义者就应当依据社会生活中在何种程度上存在已被证明的安排,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存在博得社会成员忠诚的权力,采取不同的政治准则。(注:Roger Scruton,The Meaning of Conservatism,pp.19-44.)

不论是在柏克的思想还是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中,传统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在现代社会结构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柏克与黑格尔都认为一成不变的传统主义没有任何意义。斯克拉顿也将传统的重要性上升到一个根本性的高度,在他看来,传统具有两重作用。首先,传统把历史带入人的理智之中,因而也就将“过去”带入到人们现在的目标。其次,传统来自于社会的每一个组织,因此也就不会限制权力的行使。斯克拉顿试图建立起真正传统主义的评判标准。换言之,传统既是指过去的历史,即过去长久以来渐进的、明智的变化造就了现在的社会秩序;在另一种意义上,传统也是指代表了过去的历史,例如神话和巫术的仪式也起到了一种自以为正当的作用,却无疑会危及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斯克拉顿不得不试图建立一种真正传统主义的评判标准,缩小传统的概念。传统必须符合三个条件才是有价值的,第一,它必须具有成功的历史;第二,它必须博得其参与者的忠诚,并在深层次上规范他们关于自己是什么和应当是什么的观念;最后,它必须是针对某种持久性的东西。这样一来,酷刑、犯罪与革命的传统就被排除在保守主义者所支持和拥护的传统之外。(注:Roger Scruton,The Meaning of Conservatism,pp.40-42.)

保守主义者所说的传统并非抽象之物,他们提倡传统是为了维护特定的社会秩序,忠诚离不开传统,秩序也是一种传统的秩序。在保守主义者眼中,社会并不只是组成了它的个人的总和,社会合作依赖于个人之间相互协调的一种微妙的机制,而这种机制产生于个人逐步认识并且承认一种行为方式,作为这种承认的结果,个人就获得了对社会形态的一种“默许的谅解”(tacit understanding)。个人与社会之间就是靠这种谅解来进行调节的,当个人卷入到社会关系之中时,这种理解就使他能够知道自己正在做什么,这就形成了一种“传统”。

从某种意义上说,传统就像是市场所表现出来的另一种形式的默许和共同的谅解。两者都是产生于社会交往之中,所不同的是,经济行为的目的是个人的利益,而传统则涉及对社会既定事物的心甘情愿的承认。传统存在的理由在于过去,其目标并非个人的利益,而是赢得社会成员的认可和尊重。传统和市场都依赖于人们逐渐形成的相互之间的同意,因此,传统不可能由一个中央权威来强加于人,经济也无法通过理性计划来指导。斯克拉顿认为,如果说传统与市场之间存在冲突的话,那是由于两者的性质所决定的,即商业中体现的是一种向前看的动力,而社会传统则是一种向后看的态度。但是,两者都依赖于相互同意的特点决定了它们之间的矛盾是可以调和的。政治活动的长期任务之一,就是调和两者的对立,控制这种对立所导致的危机,恢复两者都依赖的平衡。(注:Roger Scruton,Conservative Text.pp.5-7,London:Macmillan,1992.)事实上,保守主义者从来就不反对市场机制。柏克的保守主义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尽管他表示不信任“诡辩家、经济学家和谋略家”,他的政治经济学的核心与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并没有多大的区别,只不过其中的神学性质更为突出。他所反对的只是政府对经济的干涉,从而妨碍了维护财产、自由、秩序的首要的职责。到了斯克拉顿这里,传统的秩序与自由的市场完全是同一种社会进程的不同方面,两者之间的冲突必然是可以解决的,如果试图破坏其中的一个,势必会摧毁另一个。

三、权威与制度

权威具有多重含义,但在斯克拉顿看来,权威特别意指既定的或合法的权力,它既产生权力也来源于权力。权威意味着行使权力的权利,因而,承认权威就是承认权力具有一种权利。保守主义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阐述、建立,并且如果可能的话,证明一种权力的体系适应于现代社会,可以为那些服从于它的人们所接受。在保守主义者看来,权力存在的正当理由就是它本身,它们不能因为服从于一些明确的目标而被掩盖起来,它不是实现自由、平等或社会正义的手段。国家一切权力的目标就是取得公民对国家的忠诚。但这种忠诚并非自由主义意义上的,自由主义的“个人”并不存在。个人所面对的唯一现实就在于,他们是国家的臣民和创造物。(注:Roger Scruton,The Meaning of Conservatism,pp.16-17.)

同样,法人概念对于保守主义思想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不论是从罗马法,还是从社会体验中获得的更为复杂的道德观念,国家都是、也应当是一个自然人。国家应当是作用与责任的源泉,而非人格化的行政管理的工具,国家的行为如同一个理性存在的行为,对各种批评意见负责,能够感到懊悔、羞辱、骄傲、自豪以及自我肯定。这样一来,权威的泉源是公民的忠诚,而我们的忠诚的对象以及我们政治关注的焦点就是一系列的法人:各种制度、法律、议会、教会和学校。正是在与这些事物的关系中,人们得出了合法性的观念,而维护这一观念就是拥护和捍卫了产生了它的制度。

斯克拉顿的合法性观念直接来自于黑格尔。在黑格尔那里,社会意指一种合成的安排,由不同来源的各种义务的相互作用来维系。他将人的社会义务区分为三种,即个人负有对家庭的义务,对国家的义务,以及“市民社会”的义务。市民社会是一个契约的领域,但绝不是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之上。市民社会的真实性取决于家庭和国家,前者孕育了它,后者则保护着它。而家庭也好,国家也好,都具有非契约性的特点,对这两者的义务都不能从契约的角度来理解。

家庭的例子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家庭之所以是维系社会与国家的核心,不仅因为它作为财产占有的基本形式为人们提供了独立于社会的前提条件,还在于它本身也是一种要求其成员保持忠诚的社会机制。按照斯克拉顿的话说,家庭作为缩小了的社会,其本身与市民社会在性质上是相同的,这种非契约性不是来自于儿童或家长的选择,而是源于自然的必要性。将这种关系放大,联系公民与社会的纽带显然也不是一种自愿的纽带而是一种自然的纽带。同样,国家与臣民之间的关系也不是契约的关系,不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国家享有家长式的专制权力,如果失去了这种权力,则国家和社会都将沦于毁灭。(注:Roger Scruton,The Meaning of Conservatism,pp.31-45.)

在斯克拉顿看来,市场义务与市民社会的义务在契约性问题上的不同具有重要意义。后者的延续依赖于界定了其成员义务的制度具有一种超越任何契约合法性的内在倾向。而国家则是最重要的这样一种制度,否则的话,就不会有法律,也就无法保障市民社会所赖以存在下去的正义。社会的纽带是一种先验的纽带,它无需征得每一个公民的同意,也非来自于一种社会契约,也就是说,它不是建立在个人的意志之上,而是建立在人们所具有的尊重和忠诚的能力之上。我们对国家的义务如同我们对家庭的义务一样,不是来自于自由自愿的选择,而是经历了一个缓慢的发展过程。这不由得使我们想起了柏克的一个著名论断:“社会的确是一种契约”。但是,柏克所说的契约并非是市场上的交易性契约,而是构成了人类社会基础的忠诚,他将之称作“伙伴关系”(partnership),它存在于一切科学、一切艺术和每一种美德之中。不仅如此,这样一种伙伴关系的目的无法在许多代人之内获得,它不仅是那些活着的人们之间的伙伴关系,而且成为那些活着的人,死去的人以及将要出生的人之间的一种伙伴关系。(注:柏克:《法国革命论》,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29页。)

当然,柏克这段话的主旨绝非是对霍布斯和洛克所说的社会契约的赞同。这种“伙伴关系”没有任何单一的、主导性的目标。斯克拉顿所激烈反对的也正是把政治安排、社会制度视作达到某种外在目的的手段。社会制度,大到国家小到家庭,其本身就是目的。当然,国家、市民社会与家庭也会具有一些特定的目标,但那是产生于社会生活之中的目标,而且完全左右了它们所影响的人,同样,市民社会的成员除了其成员资格所带来的利益之外,不再享有任何特殊的益处。一个社会并不是为了满足人类的需求而存在的,这就好像一个人不是为了自己的健康而生存一样。不论人们在一种政治秩序中是否生活得幸福,那种秩序本身不是使他们幸福的手段。

显而易见,斯克拉顿坚持认为,社会制度与政治安排应当具备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友谊、康德的“目的王国”以及奥克肖特的“市民联合体”所具有的内在道德权威性。保守主义所反对的是政府将一些目标强加于公民的身上,一旦这种强加未能获得他们的同意或批准,从哲学上说就会倒退到康德所说的他律性,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暴政,以及奥克肖特所说的事业型结社,从政治上说,就将导致国家权威的削弱。

斯克拉顿承认,保守主义者拒绝社会契约理论,并不意味着反对自由主义者所提出的政府必须建立在人民的同意基础上的观念。但“同意”(consent)具有多重含义,其在某一特定情况下的意义是不能与产生它的过程相分离的。人们赞同所承担的社会和政治义务的基础,就不应当是庞杂而抽象的观念,而是应当从它们所赖以产生的不同来源和过程去理解和表达。人们对合法政府的同意就是一种来自于忠诚的同意。个人应当忠诚于社会,忠诚于制度,忠诚于习俗和共同体,最后是忠诚于国家。在任何时候,这种忠诚都不是什么自由选择的问题,都无法与它所产生的历史分离开来。

四、财产与正义

维护私有财产始终是保守主义的主要原则之一。有论者指出,要深刻理解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的区别,最有效的办法也许就是检验各自对待财产的态度。可以肯定地说,就保障私有财产这一基本立场而言,保守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是完全一致的,所不同的只是维护这一制度的终极目标。自由主义者将财产与市场机制联系在一起,私有财产是市场交换的前提和基础,洛克的“所有权个人主义”的基本命题是“哪里没有财产,哪里就没有公平”;保守主义者则是把财产与秩序绑在一块,他们对私有财产及继承的强调是立足于它提供了社会秩序和稳定的基础。

在保守主义者看来,财产是公共幸福所必需的一种制度,它既是一种权力,也意味着一种义务。(注:Lord Hailsham,The Conservative case,pp.107,Harmondsworth:Penguin,1957.)私有财产存在的理由是它为其所有者提供了独立于国家的全部条件。财产作为一种制度,在市民社会中有其道德的和实际的起源,因此,关于财产的习俗和习惯法也同样具有独立的合法性。家庭是财产占有的基本社会单位,它具有自主和独立的性质,其稳定性也就构成了社会稳定的基础。

斯克拉顿为私有财产进行辩护的理由,既不是以洛克式的自然权利,也非斯密的自由市场资本主义,而是以黑格尔式的理由,即财产是自我实现的一种形式,是权利自身的一种证明。斯克拉顿提出,财产的权利并非是一种不受限制为所欲为的权利,而是一种服从于社会共同体的有限的权利。(注:Roger Scruton,TheMeaning of Conservatism,Chapter.5.)因此,土地及财产的所有者就成了承继传统的人,并且有责任去维护传统,而国家的主要职能就是运用法律去保护私有财产。(注:Norman Barry,The New Right,p.91,London,Croom Helm,1987.)

所有的保守主义者都将财产与正义相提并论,休谟认为人类社会应当建立在三个“基本的自然法”基础之上,即所有权的稳定,财产通过协商的转移以及对诺言的遵奉。(注:哈耶克:《不幸的观念》,东方出版社1991年版,第42页。)柏克反对法国大革命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他认为大革命将人们对财产的妒火引入到政府原则之中,从而导致了根本意义上的自由与正义的丧失。同样,所有的保守主义者都坚持柏克的基本观点,认为国家不可能公正地把一种财产与另一种财产区别开来,不论是根据财产的来源,还是根据拥有者是否对社会有所贡献的原则。休·塞西尔大声疾呼说,所有的财产都有要求国家尊重的平等权利,如果运用国家权力进行强行区分,势必会像大革命时期的法国那样,最终导致正义的终结。(注:塞西尔:《保守主义》,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94页。)斯克拉顿认为,财产与正义之间存在有机的联系,正义是一种财产持有的正义,他所主张正义是所谓的“自然的正义”,它只是法治之下的一种标明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关系。换言之,正义意味着人们追求数量不等的财富的自由以及享受财富的安全,任何在法律之外对这种自由与安全的侵犯都是非正义的。

显而易见,斯克拉顿的正义与罗尔斯所说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之间存在天壤之别。斯克拉顿的正义概念不涉及任何物品或利益的分配,而只是存在于一种特定的行为者之间,以及行为者与社会之间的交往之中。维护一项自由达成的协议就是正义的,单方面打破协议就是非正义的。强迫他人工作或是不经其同意就获得他的产品就是非正义的。由于在个人的交往中,所有权以及优势所产生的利益是自然地分布的,那么只要维护了这些不同的权利就是正义的,正是产生和获得权利的过程导致了它们分布的不平等。

这种自然正义的敌人,就是人们试图消除财产之间的差别,以实现平等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正义。在斯克拉顿看来,这种正义观念从社会交往领域中消除了个人的责任感与义务感,破坏了人们相互依赖的一致性。如果我的一切都由国家或“社会”来重新分配,那么我就既无权接受也无权给予任何东西。如果消除一切自然的特权,那么我就既不能与他人分享我的好处,也不能自豪地拥有它。这当然是不道德的。不仅如此,社会正义还是十分危险的。因为,促进社会正义就会在不知不觉中产生一种特殊的错觉,即认为实际上所有的财富都属于国家这一单一的所有者,而它则有义务来进行分配。追求分配的平等这一外部目标,就将使国家从秩序和市民社会历史性不平等的维护者,转变为追逐某一普遍原则的工具,从而导致国家干预的无限发展。(注:Roger Scruton,The Meaning of Conservatism,pp.86-87.)

不仅如此,按照英国另一位新右派的重要代表人物基思·约瑟夫的看法,对社会正义的追求还将导致实际上的不平等和专制。因为平等主义者一定要受到人类物质条件性质的限制,他们必须获得具有强制性质的政权。而在一个社会中,如果人类存在是靠强制决定的,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不自由的社会。平等主义者必须在自由和平等两者中作出选择,最终往往侵犯了自由。(注:K.Joseph and J.Sumption,Equality,London,John Murry,1978.)

五、宪法与法律

斯克拉顿反对自由主义及自然权利的立场,决定了他在法律和国家的宪法问题上的态度。法国的保守主义者德·迈斯特尔通过对1789年革命的反思,认为一个国家无法制订而只能接受一部宪法,他相信一部宪法必须是由上帝所赋予。保守主义者从他们的立场出发,一般都认为不存在一种理想的宪法形式,每一部宪法都是特定的历史环境的产物,不可能依照某种预先设定的模式来制定。

斯克拉顿进一步提出,宪法必然是产生于政治过程,而且一部成文文献既不可能完全囊括、也无法有效地引入一部宪法。在他看来,美国宪法恰恰是证明了德·迈斯特尔的主张,因为美国宪法作为一部文献,是把在此之前支配美国人的习惯法原则明确化、法典化。他认为宪法不仅仅体现于成文的法律法规,还体现于人们的习俗、惯例、默许的谅解、相互的信任以及共同的期盼。明确形成文字的仅是一个社会有机体之意愿的能够明确表达的部分,这个有机体的生活也许体现于上百种不同的方面,其中绝大多数是无法以文字形式来表述的。立宪政体产生了英国习惯法所特有的道德规范,离开这一既定的传统去开出“人权”的药方,肯定会造成危害性的后果,势必会将普遍的道德权威强加于西方民主国家的地域性传统之上。在斯克拉顿宪法观的背后,我们仍旧可以发现黑格尔的影响。一个国家的宪法与市民社会的传统是密不可分的。宪法并不只是法规的实体,因为离开社会习俗和社会惯例的复杂背景也就不存在什么法规。

按照奥克肖特的经典论述,法治就是一种认同于已知权威的方式而形成的排他性的道德共同体的模式。(注:Michael Oakeshott,On Human Conduct,p.136,Oxford,OxfordUniversity Press,1976.)保守主义者特别强调法律的非工具性,换言之,关于人们正确行为的法律只告诉人们必须如何去做某事,并没有告诉人们什么事是必须去做的。从另一意义上说,法律赋予人们以合法权利,但人们同时也以他们所选择的有利于已的方式放弃了他们充分的自由。奥克肖特的这种法律观是来自霍布斯。从霍布斯到康德哲学中的法律体系中,法律都是服从于保护个人自由的需要,其存在理由在于其保护性的特征,而个人自由则可以在积极的法律所施加的限制义务之外实现,穆勒更是把这种观点奉为神圣。斯克拉顿不赞成这一观点。他仍然从黑格尔主义的立场出发,坚持认为在缺乏一种社会秩序的情况下,只有一个共同法律体系所带来的自律才是最为坚实的真正的自律。斯克拉顿认为,自然权利的哲学传统之所以是不完善的,是因为它以“法定成年人”(consenting adult)这一虚构之物作为其前提,把政府的理由作为其结论。但真实情况是,“法定成年人”并不具备脱离一定社会和经济秩序的自由,而法律和政府的存在也是以这种社会和经济秩序为前提条件的。他以事例说明,“法定成年人”这一概念并未反映到英国习惯法中。例如,关于猥亵、诽谤、亵渎等的法律运用方面,刑法是直接针对个人与公共道德规范的。英国习惯法还对贸易和商业契约施加了限制,并且不承认个人具有随意处置其私人财富的权利。这种法律与社会之间的一致性就为国家博得公民之忠诚提供了最坚实的基础。(注:Roger Scruton,The Meaning of Conservatism,Chapter.4.)

因此,市民社会中涉及道德、教育以及商业的每一个领域都是法律的正当管辖范围。这也就是说,一种既定的法律体系中包含了对某种特定的重大目的所作的政治上的保证。这种重大的目的当然就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安排”,而自由主义者的错误就在于将法律与此相分离。既然法律作出了这种承诺,那么其作用就不应当是保护公民的自然权利以抵御国家的侵害,而是将国家权力纳入到法治的道德需要之中,从而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合法化。斯克拉顿认为,国家合法权力的行使只应受到英国习惯法中反映出来的“自然正义”这一原则的限制,而对于市民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则应加大法律的实施力度,要制定关于家庭、工作、娱乐乃至酒精饮料的法律。不过,当务之急是重建关于煽动罪的法律,英国社会并非信仰言论和集会自由,而是害怕宣布对此的怀疑,而这种怀疑在英国法律中是根深蒂固的。斯克拉顿主张煽动罪应首先针对全国工会代表大会,因为只有将民主原则放在一边才能真正理解国家与工会之间的关系。(注:Roger Scruton,The Meaning of Conservatism,pp.18-58.)

斯克拉顿的新保守主义基本属于哲学上的保守主义,也没有脱离英国传统保守主义的轨迹。在20世纪70、80年代英国乃至整个西方社会向右转的过程中,这种新保守主义与哈耶克、弗里德曼等保守主义经济学家鼓吹的经济自由主义遥相呼应、互为补充,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不过,新保守主义基本上是对18、19世纪的传统保守主义的重新阐发,这种试图使20世纪人类状况倒过来适应过去传统的想法,其本身的局限性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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