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哲慧[1]2007年在《论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其对提单流通性的影响》文中提出提单具有流通性,单纯的海上运输关系因此而呈现出不同的面貌。但提单的流通性在带来种种便利的同时也导致了种种问题,本文正是带着解决这些问题的愿望展开对提单流通性的分析。本文先从分析提单法律性质入手,在与物权的关系方面,本文剖析了学...
王晓昀[1]2001年在《论《合同法》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适用和影响》文中研究说明《合同法》是我国第一部统一的合同法,对我国民商经济活动的各类合同,包括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势必产生深远的影响。在《合同法》实施以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适用的法律原则和体系过于笼统和简单,其调整是局部的、不全面的,而《合同法》...
程佳玲[1]2000年在《船舶抵押权若干问题探讨》文中指出航运业是项需要巨大资金来维持并促进的海上贸易活动。其中船舶虽为动产,但其价值却是极为昂贵,甚至可达上亿美元。通常,一个船公司是不可能有大量的流动资金用来购置一艘船,因此船舶所有人急需要向银行或其他资本市场借入资金。出于船舶融资的需要而导致船舶...
王伟明[1]2002年在《ISM规则若干法律问题研讨》文中提出ISM规则作为强制性规范自2002年7月1日开始实行,它以规范公司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为主要内容,强调人为因素的控制,目的为船舶提供一个严格防止污染的安全管理与操作系统,是迄今为止IMO在船舶安全及防污染方面所制定的最严厉的措施。其实施将严重...
金玉来[1]2001年在《“华沙”责任体制的变革对我国航空公司及法律制度的影响》文中指出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我国目前已成为后起的航空大国,我国航空公司无论在拥有飞机的数量上,还是在载运旅客人数和货运量上,都达到了与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的同等水平。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加入WTO步伐的加快,我国航...
王栋[1]2001年在《西方司法的理念与运作——兼谈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可见司法改革对于我们现今社会控制方式的重要性。通过不断的努力,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法律法规不...
程涛[1]2001年在《海商提单法中承运人的举证责任》文中研究表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文题目:海商提单法中承运人的举证责任主题词:承运人,举证责任,提单,证据规则专业:国际贸易李章军[2]2005年在《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承运人责任制度直接调整船货双方之间如何分担海上货物运...
林瑞云[1]2001年在《略论托运人和提单持有人诉权》文中认为提单作为国际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单证,除禁止转让者,均可转让。提单转让使得有关提单项下货损索赔诉权问题变得复杂。鉴于英美和大陆法系国家提单法在国际贸易及航运实践中的重要影响,我国海商法较年轻,理论上对提单诉权问题,尤其是托运人和提单持...
蒋溢峰[1]2001年在《国际海上货运承运人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基本理论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本文在国际社会试图统一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和我国正在酝酿修改《海商法》的背景下,以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为线索,根据我国《海商法》,结合我国民法、合同法理论,并参照国际公约和国外有关的判例和学说,分析讨...
薛轩宇[1]2013年在《我国港口经营人民事责任限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港口经营中,港口经营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港口经营人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但却是运输中重要的利害关系方。分析研究港口经营人的民事法律责仟,对于繁荣整个航运经济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国《港口法》虽已出台,但此法并...
乔莎[1]2017年在《海上定值保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海上定值保险历史悠久,定值保险最先在海上保险领域产生,随后扩展到陆上财产领域,至今绝大多数船舶、货物运输保单均为定值。由于适用领域的特殊性,海上定值保险在很大程度上有别于陆上定值保险:二者的法律适用不尽相同,前者主要受《海商法》的调整,后者主...
张梦迪[1]2011年在《沿海运输船舶污染损害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对船舶污染损害法律关系的法律调整区分为具有涉外因素的船舶污染损害法律关系和无涉外因素的船舶污染损害法律关系两种。对于前者,我国已经加入了相关国际公约,因此,司法界对于前者的调整有着较为系统、明确的法律指引;而对于后者,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