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院调解制度

试论法院调解制度

周敏华[1]2005年在《试论法院调解制度》文中研究表明本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概述了法院调解的内涵,首先从调解的定义出发,分析了法院调解的本质含义和价值;接下来考察了中国法院调解的渊源和流变,包括中国古代的诉讼调解制度、中国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诉讼调解和新中国的诉讼调解制度。此部分为本文接下来阐述我国现行的法院调解现状及如何完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奠定了历史背景,有利于我们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来正确对待这一制度。 为了能更好地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制度,第二部分着重比较了日本、美国、法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调(和)解制度与我国大陆的现行法院调解制度,总结现行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特点和症结,从而尽可能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提供可操作性的建议。 第叁部分论述了我国现行调解制度的现状。其中包括对现有法院调解制度改革方案的介绍和分析、部分地方法院对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尝试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法院调解制度补充完善的司法解释。通过对现状的了解,为了更好地发挥法院调解在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应有作用,笔者试图指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改革面临的深层法理问题。笔者认为,在职权主义的我国民事诉讼体制中运行的“调审合一”的审判模式是法院调解制度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构思部分。通过比较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制度和分析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新规定,笔者提出了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总体构架,即将法院调解分为两支:开庭前调解和诉讼中调解;主张将人民调解、开庭前调解、诉讼中调解和审判有机结合起来,共同构成我国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的体系。

邰哲[2]2003年在《试论法院调解制度》文中研究说明法院调解是我国在法制实践中颇具特色的诉讼制度,历来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不仅表现在它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曾受到立法者和理论界的高度重视,而且表现在,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调解一直是法院民事审判权的主导性运作方式。 本文通过考查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法院调解相对于判决的比较优势,法院调解制度的比较研究,进而探究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其之所以成为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整体转型障碍的原因,试图从立法上对寻求解决途径,希望能为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建设提供些许建议。 本文正文共分五部分: 第一章首先对法院调解制度的一些基本问题,包括其概念、性质、特性等作了介绍,同时研究了法院调解相对于判决的比较优势。 第二章考查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第叁章是比较国内外相似制度。 第四章是本文立论的基础,通过探讨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找出其根本症结,指出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必要性。笔者认为围绕真正意义上的合意的形成是改革的关键所在。因此,为了纯化合意,牺牲调解的部分灵活性,而使其走向程序化、制度化是历史的必然。 第五章是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立法探讨。首先通过目前法学界对法院调解改革方案进行分析,确立本文论点,即法院调解制度改革应实行调审分离,建立庭前调解制度,同时在程序上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意的自由达成;其次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和解制度,弥补庭前调解制度留下的空白,使一部分案件仍能通过和解方式息讼,从而纯化审判程序和调解程序,使它们能够充分发挥解纷作用。

房茂利[3]2006年在《试论法院调解的改革》文中指出法院调解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从新民主主义时期和建国以来一直作为民诉的一项基本原则,而近年来遭到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的质疑。立法上也将法院调解由“调解为主”变为“着重调解”,以致到现行法律的“根据自愿合法原则调解”。有些学者认为应当将调解原则降格到调解制度,甚至有些学者认为要将法院调解彻底废除,以诉讼上的和解来代替。近年来,一些学者又提出法院调解在中国的特殊土壤中仍有其不可磨灭的价值,对于中国的法制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法院调解究竟存在哪些制度性的问题?法院调解又要何去何从? 学者们多从法院调解的制度本身进行批判和寻找答案,本文试图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法理和价值理念来对现行法院调解的弊端进行剖析,以期能够找到解决现行法院调解问题的方法。 以下具体介绍本论文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这章中,笔者先将一般理解上的法院调解予以概括,然后试图从一些基本的法律理念,如裁判权的性质、民事诉讼的价值等入手,通过分析得出现行的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法理上及实践中的缺陷。

叶琪瑛[4]2004年在《试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文中研究指明设立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首创,对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具有积极意义。这一制度曾被视为“东方经验”而为西方国家仿效,产生了德国、日本、美国、英国等各具特色的调解(和解)模式。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不断发生变革,法院调解制度凸现许多与实践不相吻合的缺陷,主要体现在自愿原则在法院调解中被异化、法官的深度介入与法官保持中立的职业道德相悖以及对恶意调解缺乏制约机制等。针对这些缺陷,本文提出了一些完善途径,如强化自愿原则、主持调解的法官中立、公正和消极、强化对恶意调解的惩处与监督以及进一步建立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备体系,从理论、组织、运行和法制等层面对法院调解制度予以保障。

梁晓艳[5]2010年在《试论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文中研究表明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条重要途径,而其原则是该制度适当、有效运行的基础。本文具体分析了调解制度的叁项基本原则,自愿原则是法院调解的核心和基础,法院调解要在自愿的基础上贯彻合法原则及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只有全面掌握调解的指导性原则才能保证调解立法价值的实现。

杨超[6]2004年在《试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改革》文中研究说明法院调解制度改革是近年来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热门话题,面对各种改革观念,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究竟该选择何方?笔者通过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历史考察,对现实状况的总结分析,对国外相关制度的比较学习得出了结论。笔者认为,法院调解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但应吸收先进的调解理念,对于现实中的种种弊端,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予以缓解或消除。这一制度的改革,应以保障当事人合意的自由达成为核心,以公正、高效、安定为价值目标。 正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概述。首先回顾了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发展历程,由此可以看出法院调解的产生、发展有其历史必然性,传统调解观念对现代法院调解产生着深远影响。然后笔者从实践出发,对我国现行调解制度内容及现实存在问题作出总结,分析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并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实践告诉我们法院调解需要改革,同时法院调解也同样为现实所需要。 第二章,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制度比较研究。这部分对他国及地区相关的制度:诉讼和解及法院调解制度逐一介绍,并在了解国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对国外的诉讼和解、法院调解与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从中吸取先进经验。 第叁章,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改革争鸣与实践。首先对目前几种改革观点进行了学习比较,做可行性分析,之后对改革实况进行总结。应当说,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在理论研究上较实践上更为全面丰富。而正是在分析这些理论观点和实践的过程中,笔者发现无论是那种改革观点都没有给实践者提供确切的操作规程。 第四章,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之构想。在前两章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自己对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构想。笔者认为应该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予以保留,以保护当事人合意的自由达成为核心,在程序设计上注重对当事人合意自由达成的保护,注意与审判程序的连续性和隔断性。与其他改革建议相比,笔者更注重在具体操作上的构想,侧重将理论应用于实践中。

蔡楠楠[7]2011年在《试论法院调解制度》文中研究表明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中对纠纷的解决、社会秩序的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试图从法院调解的含义、性质、原则和现阶段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论述法院调解制度。

冯小光[8]2010年在《试论诉讼调解制度的基本属性》文中指出调解优先原则是我国当前全面加强调解工作的一项司法政策。审判实践中的调解优先原则体现了能动司法的理念,即人民法院执法办案的根本目的在于彻底平息纷争、化解矛盾,切实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同时也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人民法院应该更加立足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注重把案结事了、息诉服判作为衡量审判工作质量和效果的标准。本刊编辑部注意到,自20世纪80年代至今,法院调解在我国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变迁过程。尤其进入新世纪后,法院调解在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然,此次法院调解的复苏并非简单地回归至审判方式改革前的状态,而是呈现出诸多新的特点。其中,法院调解社会化的发展趋势尤其引人关注。遗憾的是,对于这一在各地如火如荼展开的实践,学界迄今为止尚缺乏系统的梳理和升华。必须承认的是,受地区差异等因素的影响,目前各地法院调解社会化的具体措施和发展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或许这也是学界少有系统研究的原因之一。如果我们并不致力于整体描述,转而选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样本,或许能聚焦问题并展开更深入的剖析。就此而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自2009年1月启动的"调解年"活动,不仅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而且在法院调解社会化方面有着较为系统和全面的尝试,具有相当的代表性。本刊试图以笔谈的形式以河南省的实践为基础,参照其他地方法院的经验,对法院调解社会化的机制和实践类型予以系统梳理。本着百家争鸣的态度,本刊对于受邀专家的来稿,只要符合通常的学术规范,不论其所表达的学术观点如何,均一律照登。所以,本专题所有观点均不代表本刊之立场。

于秀玲[9]2005年在《试论法院调解制度》文中提出调解是指具有中立性的第叁者通过当事人之间的意见交换或者为其提供正确的信息,帮助当事人达成合意,解决纠纷的活动。法院调解即中立的第叁者为法院的调解。法院调解制度在中国的纠纷解决机制上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与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代表的儒家思想早有不谋而合之处。儒家的中庸、和为贵和息讼的思想精髓几千年来所孕育的中国社会传统文化,为法院调解制度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并使之成为各个阶层、各种角色广泛接受的解纷方式。在关于解纷机制改革的探讨与尝试中,甚至出现了建议彻底废除法院调解制度的一派学说。因而对法院调解制度在中国解纷机制中的地位与作用进行考察与分析,明确法院调解制度的价值以及今后的发展方向,对于解纷机制改革的研究具有重大意义。

马艳[10]2005年在《试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是近年来法学界和司法界探讨最热烈的民事司法制度课题之一。本文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历史发展、主要内容和存在问题、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叁个方面阐述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应加以完善,而不是放弃。法院调解能够发展成为一项民事诉讼制度,有其深刻的文化背景和独特的历史条件;调解能充分发挥其简易迅速和灵活多样解决纠纷的作用,弥补判决的功能局限;调解内含的法律精神与我国审判方式改革方向相一致。近年来,调解结案的比重总体上虽呈下降趋势,但与判决比,仍占绝对多数,这就说明法院调解具有诉讼价值。通过对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剖析,明确了问题根源是调解人员的双重身份,并总结了我国法院系统调审分立改革失利的原因,指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出路是审前调解。最后,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立足我国的实际,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方案提出了几点建议。

参考文献:

[1]. 试论法院调解制度[D]. 周敏华.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2]. 试论法院调解制度[D]. 邰哲.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3]. 试论法院调解的改革[D]. 房茂利.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4]. 试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J]. 叶琪瑛. 黑龙江民族丛刊. 2004

[5]. 试论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J]. 梁晓艳. 法制与社会. 2010

[6]. 试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改革[D]. 杨超.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7]. 试论法院调解制度[J]. 蔡楠楠. 科技致富向导. 2011

[8]. 试论诉讼调解制度的基本属性[J]. 冯小光. 河南社会科学. 2010

[9]. 试论法院调解制度[J]. 于秀玲. 黑河学刊. 2005

[10]. 试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D]. 马艳. 吉林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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